共 577 条法规
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5]12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31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对其投资者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1.能够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置账簿,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能根据合法有效的收支凭证进行记账和会计核算,并按照权则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及时完整核算收入和正确地归集成本费用,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经营活动成果;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2.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发生有少量一般性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会计科目处理不当或计算有误,地税机关通过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劳社工字[2005]36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5-12-25
实施时间:2005-12-25
法规类型: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加快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度。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以来,虽然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已达煤矿企业总数的62%,仍有许多煤矿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把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主体及任务和责任
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即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由纳税人通过自核、自报、自缴来完成。其主要任务是:由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份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算税款手续。纳税人对其自核自缴和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应当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都应依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5]11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23
实施时间:2005-12-2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减税、免税、财产损失处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置换)暂不确认所得、集团成员汇总(合并)纳税等。 第三条 纳税人认为有符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或税前扣除事项,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棚改[2005]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2005-12-20
实施时间:2005-12-20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搬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现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于本通知,具体项目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准。 二、相关税收政策及减免税管理 (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吉国税发[2005]31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5
实施时间:2005-12-5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委政策研究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推动全省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现就有关涉税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国有企业,对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二、大力支持和发展边境贸易。积极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两市一州”即通化市、白山市和延边州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 三、积极落实吸引外商投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即在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省延边地
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
发文标题: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5-11-24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5年11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或者注册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第五条 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志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发[2005]29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1-24
实施时间:2005-11-24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8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5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现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吉林省农副矿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吉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二、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含抵扣联和不含抵扣联两类。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不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按照两类农产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5]4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11-13
实施时间:2005-11-13
法规类型: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机构所处的微观层面的外部金融环境,包括与金融机构发展业务息息相关的企业状况及银企关系、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债权的法律实施、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吸引资金流入、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今年以来,国家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非常重视,中国人民银行把推动改善区域金融生态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发[2005]28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1-11
实施时间:2005-11-11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减免税的审批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权限、期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及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或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的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审批及备案。对征前减免税实行全面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进行纳税申报。 二、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权限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的权限
(一)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审批。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受理,报市、州局审批;额度在600万元(含600万)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受理,市、州局登记备案后,报省局审批。
(二)坏帐损失审批。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受理,报市、州局审批;额度在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受理,市、州局登记备案后,报省局审批。
(三)呆帐损失审批。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当年发生的单笔金额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受理,报市、州局审批;额度在3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1-4
实施时间:2005-11-4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强化对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现代法制理念对税收工作的内在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确保税收事业健康发展,开创税收工作新局面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税的重点是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强化税务执法监督。而税务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因此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是实施税务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一环,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源头。加强对税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就是从源头上加强对税务执法行
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11-1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 珉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促进本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提供担保(指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的担保)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应由政府偿还或管理的企业财务挂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5]4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10-29
实施时间:2005-10-29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国有农场改革总体上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税费改革,减轻农工负担;第二步,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剥离办社会职能,转换管理机制。为确保国有农场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落实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清理各项不合理负担,理顺国家、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今年以来,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以下简称“三个通知”),现就贯彻落实“三个通知”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三个通知”精神
总局连续下发的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三个通知,是总局落实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理解三个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做为当前税收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条渠道,搞好宣传工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高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自觉性。要在进一步加深理解总局对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总体思路和车辆信息资料采集、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