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764 条法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及联合培训资格的通知
京会协[2008]4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03-24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及联合培训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8]4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3-24 实施时间:2008-3-24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2008年度全国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和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7]047号),2008年度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及联合培训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申请组织内部培训资格的条件:  符合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30名注册会计师;  2.上年业务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二、事务所申请组织联合培训资格的条件:  1.其中一家必须具有内部培训的资格;  2.签署联合培训协议书,必须有专人负责。请申请组织内部培训或联合培训的事务所,将申请报告加盖公章会同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报北京注协继续教育部,经审核后予以批准公布。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6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03-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和残奥会,是全党、全国、全民族的大事。2008年是奥运会的决胜之年,作为奥运会举办城市--北京市的地方税务部门必须全力以赴做好包括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等涉及奥运会税收的各方面工作,真正做到既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发挥税收服务的职能作用,同时又能满足广大购买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的观众索要发票的实际需要。为此,各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工作,要抽调专职人员,设置特定窗口,张贴特殊标识,加强业务培训,做到服务到位,确保圆满完成代开发票任务。   二、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方式   (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奥组委)在向特定客户销售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以下简称门票)时,应开具由我局印制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6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03-19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票[2008]6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19 实施时间:2008-3-19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文件要求,依照我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非国标税控装置初始化之日起,凡使用期达到5年(60个月)的,应按规定更换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达到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7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3-17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8]17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17 实施时间:2008-3-17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评审考察,近期市局重新选定了四家拍卖企业作为全市国税系统抵税财物的拍、变卖机构。现将选定的四家拍、变卖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拍、变卖机构名单  (一)北京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三)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二、关于合作事项  市局与上述四家拍卖企业的合作期限为两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上述拍卖企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局有权提前终止与有关企业的合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8]4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03-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文件精神,调动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检举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骗购、贩卖、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市局制定了《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XXX地方税务局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署名举报涉及我市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好运北京”系列赛事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8]4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03-06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好运北京”系列赛事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奥[2008]4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6 实施时间:2008-3-6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确保我国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事组委会)在2008年奥运会举办前安排了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测试赛并统一冠名为“好运北京”系列赛事(以下简称测试赛)。为了妥善解决好测试赛税收问题,贯彻好奥运会和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对测试赛延期缴纳税款及办理相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体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体:赛事组委会、单项测试赛组委会或其托管单位。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办理  目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海关、第29届奥运会组织委员会财务部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京财税〔2007〕2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调整会员享受免费服务范围的通知
京会协[2008]3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03-06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今年年检和会费缴纳数字统计,截至2007年底北京地区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86家、专营资产评估机构158家。其中: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在2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有104家,占事务所总数的21.4%,缴纳会费2000-10000元(扣除上交中注协50%后,北京注协只有1000-5000元,下同);收入不足20万元的有94家(其中无收入的57家),占事务所总数的19.3%,缴纳会费0-1900多元;这两类事务所共计198家,占事务所总数的40.7%。  专营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有62家,占评估机构总数的39.2%;收入不足10万元的有29家(其中无收入的22家),占评估机构总数的18.4%;这两类评估机构共计91家,占评估机构总数的57.6%。  北京注协自第四届以来,逐步实行了免费为会员提供培训、刊物和业务资料、体检和人身意外保险,仅2007年度培训支出393.8万元、刊物和资料支出164.6万元、体检支出391万元、人身意外保险支出83万元,共计支出1032.4万元,占会费总支出的29.9%。根据上述统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京国资发[2008]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8-03-03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京国资发[2008]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8-3-3 实施时间:2008-3-3 法规类型:国土,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北京市国有企业通过“调、改、剥、退”等各种方式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也出现了对土地资产处置管理不严和不够规范的现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总体要求,遵循依法确权登记、适度集中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的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納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发[2008]5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納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8]5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5 实施时间:2008-2-25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以京国税发[2007]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由各局稽查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稽查部门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检举奖金批准权限:各局在总局《办法》和本通知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检举奖金批准权限、奖励标准和审批程序。  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对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5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8]5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5 实施时间:2008-2-25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为保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实际退库数据的一致性,各局须对审核通过的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应退税额,在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进行录入。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1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21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8]11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1 实施时间:2008-2-21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就我市本次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工作的具体规定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在认真核实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妥当安排留存数量,库存不足可以继续领用,多余的上缴市局,由市局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二、清缴手续:请各局填写《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  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留存和上缴数量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没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8]3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02-20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企[2008]3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0 实施时间:2008-2-2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填报口径  为了使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完成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工作,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另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等三个选项。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资发[2008]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02-15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资发[2008]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15 实施时间:2008-2-15 法规类型:国土,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市 国 资 委 市 国 土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地 税 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9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13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8]9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13 实施时间:2008-2-13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发布新版软件  本次升级包括《出口退税审核系统7.0版》、《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管理申报系统1.0版》。现已发布于市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68.16.16.28)出口退税软件\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  二、 审核系统升级  (一) 服务器安装  市局将于2008年2月1日升级数据库。各局于2008年1月31日17:00务必将你局占用的审核系统6.2版的所有审核区(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审核占用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9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13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8]9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13 实施时间:2008-2-13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由于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已全面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须人工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批准文号”是否与企业申报的核销单编号一致。  200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