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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银监发[2004]42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2
实施时间:2004-12-22
法规类型: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昆明、曲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云南银监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农村信用社及各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全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做好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对2004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信用社年度会计决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昆政通[2004]5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4-12-13
实施时间:2004-12-13
法规类型: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保障广大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权益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具体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前后规定不一致和计算方法不明确等问题,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的税前扣除问题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后,在不超过当地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范围内,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或审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其发放的工资支出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扣除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对个别经济效益好、劳动强度大的企业,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在不高于计税工资标准20%的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企业销售费用包干的税前扣除问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二字[2004]9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8
实施时间:2004-12-8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摊计算出每个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发[2004]223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7
实施时间:2004-12-7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令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局已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4号),就共同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省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过一段时期来充分的讨论和修改,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稿正式下发(见附件)。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农字[2004]3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7
实施时间:2004-12-7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契税直接征收有关精神。各级征收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契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有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直接征收的地方,在如期终止委托代征的同时,要做到票证、税款、委托代征手续费结算清楚,有关交接手续全面、完整;暂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过渡办法,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直接征收。 二、积极开展2005年契税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及时组织契税征管的调研工作,全面地了解、掌握当地大宗税源。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方便纳税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三字[2004]1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1-29
实施时间:2004-11-29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汇总,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的通知》(云税一字[1992]170号)第四条、《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云税一字[1992]171号)第四条,即: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4]21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11-22
实施时间:2004-11-22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应当全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企[2004]43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4-11-15
实施时间:2004-8-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有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云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2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收益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出资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三条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有关概念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三字[2004]1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1-15
实施时间:2004-11-15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贯彻执行“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并认真做好纳税人业务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凡符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等条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说明。 纳税人进行城镇土地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省局研究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四)》,并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2004年12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四)
一、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含义是什么?
答: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发供电统一核算的水力发供电单位)。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统一发票》)时,能否将收购的同一种农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在同一张《收购统一发票》上汇总开具?汇总开具的《收购统一发票》能否作为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同一种免税农产品时,确需在《收购统一发票》上汇总开具的,可按其收购的农产品数量、金额等在同一张《收购统一发票》上汇总开具,但必须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4]19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11-8
实施时间:2004-11-8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方针政策,深入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第三次会议精神,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和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中央的部署,2004年我省统一实行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基础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确保落实到户。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税的征收,严格依法征收,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暂作挂账;改革后新发生的税收尾欠,凡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逐步清收。要按5年内取消农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企[2004]415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4-11-3
实施时间:2004-11-3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0号),做好我省国有企业破产费用的审核与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职工安置和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办法 为推进我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破产费用审核工作,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破产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对象 凡按照《破产实施办法》依法破产的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破产相关费用和缺口资金筹措方案均应按隶属关系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发[2004]25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0-27
实施时间:2004-10-27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纳税服务工作中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强化税收征管基础,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税务代理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办税力量,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达国家发挥中介作用,保证税收收入的成功做法和重要举措。200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切实提高认识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云财税[2004]5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2004-9-27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发电和循环冷却的电力企业。 二、征收标准。根据电力企业的总装机容量,按取水来源分类确定征收标准,其具体标准为: 从江河取水:大型(包括特大型,下同)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中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