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9 条法规
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津政发[2000]12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27
实施时间:2000-1-2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者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的标准认定。 第五条每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指导管理工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镇廉租住房的主要筹集渠道: (一)腾空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出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发文标题: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13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11-12
实施时间:2000-1-1
法规类型:国家基本法规附属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扶持、引导和促进本市乡镇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够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村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乡镇企业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乡镇、村集体企业;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
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发文标题: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7-13
实施时间:1999-7-1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的,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但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坐落在本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收机构),依照本规定可以代收罚款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市财政部门商中国人民银行天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9]38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25
实施时间:1999-6-3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大多数群众能接受,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机关、团体停止购建住房,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再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8]88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2-22
实施时间:1998-12-22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分别由电力、自来水、电话的经营单位在收费的同时计算附征。各代征单位在附征时,随电费、水费、电话租费一并开据收据。 第三条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以下附征率征收: (一)市话附加费: 1、工矿企业、民用住宅电话附加费=(基本月租费+通话费)×(1+20%)×10%; 2、行政事业单位电话附加费=(基本月租费+通话费)×10%;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电话附加费=(基本月租费+通话费)×5%。 (二)自来水附加费按水价的10%征收。 (三)电力附加费。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05元,工业及其他用户(不含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09
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7-8
实施时间:1998-7-8
法规类型: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证而行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 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 第五条 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限期清理后,核定、编制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目录,载明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批准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发文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8-7-7
实施时间:1998-7-7
法规类型: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议案》,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失业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98年7月7日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发文标题: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6-15
实施时间:1998-6-15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现就加快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的融合功能,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二、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含职工持股会)、自然人,都可在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比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可以占注册资本金的30%。以实物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属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规章及规范性 主管
序号 文 号 公布日期 废止理由
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民政 津政发 1980.10.06 市民 适用期已
局《关于进 [1980] 政局 过,自行
一步做好殡 65号 失效。
葬改革工作
的报告》
002 关于认真贯 津政发 1981.10.21 市经 国务院
彻执行国务
天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发文标题:天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8]43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5-29
实施时间:1998-5-29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在天津市重点领域投资,根据当前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天津市投资属于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可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成立至正式投产前,经天津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进口本企业拟投产的产品样品,保税展示。 第四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外商在前款所述区域内新开办的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自投产经营年度起计算,凡连续3年每年缴纳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项合计
天津市房改购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天津市房改购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津房改办[1998]22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4-2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盘活存量住房,方便房改购房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培育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房改以来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出售。 第三条房改购房出售,按照公平自愿,依法纳税,市场调剂,收益归己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按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住房自住满五年的,方可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单位和个人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按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也可按市房改办《关于认真做好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调[1997]64号)规定,续购全部产权后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22
实施时间:1998-1-22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市、区(县)”修改为:“市和区、县”。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区、县所属单位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区、县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市场登记证》。 市属及中央、外地单位在津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四、将第十九条删除。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
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4
实施时间:1998-1-4
法规类型: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章行为者,财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纠正,并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纠正者,财政部门收缴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 (一)不按本办法印刷、取得、使用、保管票证的; (二)擅自发售、销毁票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丢失票证的; (四)不建立或不执行票证管理制度,不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的; (
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12-31
实施时间:1997-12-3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国务院各部委依法制定的规章;”。第(五)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 三、在第六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危害程度、认错态度,依法决定从重、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五、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对罚款处罚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或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标题: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7]91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12-15
实施时间:1997-12-15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项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项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有、城镇集体等企业按照全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