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1 条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2〕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6-10
实施时间:2002-6-10
法规类型: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1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最近,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制定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温家宝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条例》和《通知》的自觉
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发文标题: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2]1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5-17
实施时间:2002-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省与市州所得税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分享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5-10
实施时间:2002-5-10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业经2002年4月17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姚辉二00二年五月十日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国有土地合理、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本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并进行前期整理,以出让等方式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土地管理机制或行为。 土地储备可以采取划拨储备、收购储备、计划储备三种形式: (一) 划拨储备,将征用后和无偿收回的土地存入政府
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2-3-1
实施时间:2002-3-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区(含兴原乡、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2-8
实施时间:2002-2-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一号市 长 张勇二OO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化市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体现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市政府采取统一收购储备、统一供应、等价有偿、不饱和供地的调控措施。 第四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库,实行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实施以招标拍卖为主的供地方式,确需协议出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2]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2-7
实施时间:2002-2-7
法规类型:改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七日 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减持国有股权的相关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管辖的各类含有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统称公司)及持有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股股东。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减持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原则、通过市场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吉政令第13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21
实施时间:2002-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或者社会专业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包括下列机构和人员:(一)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及其鉴定人;(二)司法鉴定委员会及其鉴定人;(三)除司法机关和本条前两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活动,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2]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16
实施时间:2002-1-1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人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规范退库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国家预算收入必须全额征缴入库,涉及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退库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2002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其非法所得一律上缴省财政。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清理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有碍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1]7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11
实施时间:2001-12-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章 人员构成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职能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多领域智力支持的咨询系统,是省委、省政府广泛利用多学科知识,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发文标题: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12-1
实施时间:2002-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9-29
实施时间:2001-9-2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省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9-26
实施时间:2001-10-10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了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的待遇问题,按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衔接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长春市(不包括其所属县、市及双阳区)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省直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省级财政、省直单位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省直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6万元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第四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有困难的可由单位帮助解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