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4 条法规
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发文标题: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2001]第211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1-8-6
实施时间:2001-8-6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借助学校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处理。学校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
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管理条例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快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满洲里口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口岸经济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合作区应当利用口岸优势,吸引国内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开展进出口加工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相应第三产业。
第五条合作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合作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合作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权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内政办发[2001]26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7-13
实施时间:2001-7-13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资金安全、高效、快捷运行,保证各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工程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中央和地方安排用于自治区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重点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四期工程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债专项建设资金,适用于本办法。退耕还林还草粮食、生活补助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并参与各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各类生态环境建设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内政办发[2001]26号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时间:2001-7-13
实施时间:2001-7-13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包括退耕还林(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所安排的国债投资、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管理的专项国债投资中央补助资金、财政或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中的社会保障费、地方配套资金以及有关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政办字[2001]234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7-13
实施时间:2001-8-13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国家要求,我区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已于1999年底完成。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还是其自身的执业状况都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解决。一些曾与这些中介机构有过行政隶属关系的部门仍然把会计师事务所当作附属单位,指定开展有关业务;一些对企事业单位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利用职权要求所辖单位把审计、评估业务交由指定事务所完成;一些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压价竞争,支付回扣,为客户出具不实业绩报告等。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为进一步规范对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政办字[2001]167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6-25
实施时间:2001-6-25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是政府加强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重要手段。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供应体制与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对城市存量土地供应的垄断,实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出让”的运行机制,使土地储备成为强化土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调控市场的需要,分期分批进行土地储备,适时适量地统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储备土地。 二、
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6-3
实施时间:2001-6-3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题注] (2001年3月15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自治旗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土地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镇的土地; (二)国有农场、国有林场、部队农场及其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2-12
实施时间:2001-2-1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办发[2001]3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2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负担。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0元(含退休职工)。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参保人员应缴费额由参保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办发[2001]3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2
实施时间:2001-1-22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结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时用IC卡结算,不足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凭IC卡结算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月汇总,于下月15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经审查合格后,先支付费用的90%。 计算机管理网络投入运行前,个人帐户暂由参保单位代管、按期填报有关情况表。 第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办法结算。 自治区医保中心区别不同级别的定点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办发[2001]3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2
实施时间:2001-1-22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单位代码和IC卡代码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逐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及资金来源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到自治区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级统筹范围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个人帐户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 第七条 参保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办发[2001]3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2
实施时间:2001-1-22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驻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别运作,待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办发[2001]3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2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 第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须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将参保患者转往自治区本级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办发[2001]1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15
实施时间:2001-1-1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3号)精神,为强化人才开发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十一世纪的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又关键取决于人才。我们只有拥有人才优势,才能在市场经济及诸多领域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施人才资源开发战略,把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是我们内蒙古在二十一世纪走进前列的前提和保证。 第三条 内蒙古人才资源开发基金,要紧紧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集中用于挖掘人才资源、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重点培养高新技术人才和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上,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工农牧业科研、生产第一线发挥智力优势,为内蒙古经济腾飞做出贡献。 第二章 机构和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0-12-12
实施时间:2000-12-1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牧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农牧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订立、变更、解除农牧业承包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牧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为发包、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订立农牧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平等协商、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嘎查村民会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