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36 条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产权公有住房暂停转让出售的通知
发文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产权公有住房暂停转让出售的通知
发文文号:昆政办通[2002]22号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4-23
实施时间:2002-4-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有部分单位和企业将本单位购建的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转让出售。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的交易行为,市政府将专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处置房改后剩余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在相关政策尚未正式出台前,暂停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转让出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一律暂停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转让出售。 二、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的审批和过户手续。 三、已经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有关产权评估、立项、审核批准手续,但尚未交易的,一律暂停交易行为。房管部门不再办理产权证的过户手续。 四、已经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相关手续并成交的,待重新审核后
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云外经贸计财〔2002〕3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2-4-20
实施时间:2002-4-20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财政厅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外经贸计财〔2002〕32号 各地、州、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省级各外贸、工贸企业: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2001年、2002年继续对出口上规模、有增量、效益好的各类出口企业及有关部门给予出口奖励。现将《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各企业扎实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以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的任务。附件:《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外经贸企业和各级政府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完成出口任务,有效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确保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从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发文标题: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4-11
实施时间:2002-7-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土地权属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盖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昆政发[2002]9号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3-27
实施时间:2002-3-2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附件: 1.地段系数表 2.楼层系数表 3.直管公有住宅装修系数 4.结构系数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
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2]3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3-18
实施时间:2002-3-18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昆单位: 现将《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推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实现对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序流动,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完善。为此,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 为确保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地发展,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防止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和预防不正之风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凡我省公有产权(包括国有和集体)的交易,都必须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省监察厅应会同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体改办)就此作出具体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昆政发〔2002〕5号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3-1
实施时间:2002-3-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根据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和配套政策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自2002年起,逐步推行市对县(市)区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如下: 一、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宏观平衡的原则。市级财政通过完善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调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持公平与效
云南省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云南省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云政办发[2002]17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2-27
实施时间:2002-2-2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和毗邻的东南亚、南亚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加快全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外办结合云南实际,研究提出了《云南省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 简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该《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发文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2-22
实施时间:2002-2-22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通过了第一批21个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市政府首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21个部门,共报审批事项456项,其中取消56项,改为登记备案22项,下放17项,转为咨询服务2项。取消精简率为21.27%。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非财政性投资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企业一般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建项目 5、不需要财政投资和
云南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整改措施
发文标题:云南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整改措施
发文文号:云教监[2002]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2-10
实施时间:2002-2-10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教育局(教委),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整改措施》已经2月1日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并于5月20日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行风评议办公室(厅监察室),同时抄报当地政府纠风办。 附件:云南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整改措施 云南省教育厅二○○二年二月十日 云南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整改措施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云南省民主评议行风教育组自4月以来历时半年多,通过大量调查、统计和分析,依据调查事实,在2001年11月15日召开的云南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民主评议大会上,既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又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评议会上,梁
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发文标题: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17
实施时间:2002-2-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凡列入昆明市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活动。未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17
实施时间:2002-2-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
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27
实施时间:2002-2-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批转,望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土地收购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是依照国家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
云南省政府《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发文标题:云南省政府《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1]16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19
实施时间:2001-12-1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和《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云政发[1998]173号)精神,围绕"十五"期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工作,特对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以下简称"扶持企业")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扶持指导思想、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云发[1998]9号和云发[2000]29号文件,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要求,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 19号)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1983年至2001年制定的345件规章中的现行规章共199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新的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已被废止的23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2001年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46件规章,重新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3件)
附件二 2001年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146件)
附件一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3件)
序号:1
规章名称 云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