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762 条法规
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效率,缩短发票比对周期,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征收机关采集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时限提前到11日;地市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3日;省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4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6日。
二、取消区县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过程,改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直接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将数据提入本地稽核数据库。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数据清分完成后立即上传异地发票等数据,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新规程的转发、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减少操作失误。附件:1、名词解释;2、增值税计算机稽核
关于组织200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组织200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土资发[2004]95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时间:2004-4-22
实施时间:2004-4-22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经研究,200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1月20日至21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估价师协会协助。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监考、评卷等,统一认证土地估价师资格,发放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各省(区、市)负责具体组织并协助完成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二、报名条件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具备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标题: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改字[2004]14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4-20
实施时间:2004-4-2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下发以来,各地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几年的努力,成品油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多头批发现象得到改变,乱批滥建加油站的风潮得到遏制。在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同时,各地经贸、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编制了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于2004年12月11日前向外商开放成品油零售市场。为保证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后加油站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当前需要进一步做好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会
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51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20
实施时间:2004-4-20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3月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5.2亿日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3月到2010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做好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办市[2004]27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4-4-19
实施时间:2004-4-19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规定,为做好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重点和程序
今年的资质年检工作继续试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以下简称工程网)上年检,并突出工作重点,着重核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年检材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令第87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企业上报的网上资料进行网上年检。
特级企业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年检,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负责年检具体工作,建设部作出年检结论并核盖年检结论章。
一级资质企业中属地方管理的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年检,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文标题: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4-4-19
实施时间:2004-4-1
法规类型:指导意见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使用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集团会计报表,是指通过合并程序或权益法将两个以上(含两个)组成部分会计报表包括在内的会计报表。 (二)组成部分,是指集团总部、母公司、分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需要按照合并程序或权益法纳入集团会计报表的主体。 (三)集团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和列报集团会计报表的管理当局。 (四)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和列报组成部分会计报表的管理当局。 (五)集团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集团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关联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组成部分会计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4-16
实施时间:2004-6-1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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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4-4-15
实施时间:2004-6-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2月2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 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
关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50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15
实施时间:2004-4-15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海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关于报送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有关资料的报告》( 路桥财字〔2003〕39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39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
关于200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200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质监公字[2004]037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4-4-14
实施时间:2004-4-14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考试领导小组:
根据目前各地报考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200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考者报名时因故未能提供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或培训证原件的,可凭复印件或有效证明准予报名,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
二、已获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后任职满4年者可以报考。考取监理资格者待获得工程师职称后发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各地报名截止日期顺延4天,最迟可到4月19日,其它各项工作时间不变。
请各地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应考者发布以上信息。
部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4-14
实施时间:2004-4-14
法规类型:改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200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第一年,扎实推进2004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从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和“五个坚持”原则,切实做好2004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力争在关键领域和环节上取得新的突破。
根据《决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
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中国船级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
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9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13
实施时间:2004-4-1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统称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均为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试点集团,享受国家相应政策。现就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及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6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12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