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04 条法规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沪府发[2003]6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10-18
发文标题: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沪府发[2003]6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10-18 实施时间:2003-10-2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4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10-15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办发[2003]4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10-15 实施时间:2003-10-15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继续促进本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本市商品住宅建设布局,提高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保障力度,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以贷款方式购买本市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现制订若干规定如下:  一、享受政策对象  凡以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2003年为13250元),并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
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大常委 上海市人大常委 2003-10-10
发文标题: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发文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3-10-10 实施时间:2003-10-20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并作出如下决定:一、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有益探索,符合上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69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09-10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169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9-10 实施时间:2003-9-10 法规类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至下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取得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才可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毛爱国 杨丽华  联系电话:58845264 58845516  传真:58845263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有关事宜的批复
沪地税所二[2003]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3-09-08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有关事宜的批复 发文文号:沪地税所二[2003]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9-8 实施时间:2003-9-8 法规类型: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市财税一分局:  你局《关于送审<关于本市购房税基抵扣按揭贷款利息追加税基实施办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沪财一财[2003]2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享受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对象  可享受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购房者:  (一)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市以贷款方式购买商品住宅的;  (二)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二[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3]5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08-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共95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75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95项)   市发展改革委(3项)   1、供配电贴费年度使用计划及减免审批   2、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审核、转报、代征   3、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审核   市经委(6项)   1、机电设备采购不宜招标项目的审核(改为事后备案)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   3、上海市新产品基金使用立项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4、支取清欠“三金二款”专项资金的审核   5、核发铂族金属废料回收、经营、提炼加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单独审批)   6、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经营许可证初审   市教委(5项)   1、高校参加招考的审批(春招、保送生招生、成招、普高招收“三校生”、师范生招生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47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08-22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147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8-22 实施时间:2003-8-22 法规类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行转发至下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请你行通知相关开户企业携带帐户变更所需材料,于2003年9月30日前到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管理科)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58845266 传真:58845263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财预[2003]7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3-08-15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免交的收费项目目录附后)。    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执收单位因免收上述收费而减少收入的,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
上海市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沪国资委产[2003]1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08-04
发文标题:上海市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沪国资委产[2003]1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8-4 实施时间:2003-8-4 法规类型:改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外经委,市工商局各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外资参与本市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规范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2]77号),制定了《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章)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ОО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2]77号)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外资参与本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小汽车有关规定
-- 其他地方机构 2003-07-30
发文标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小汽车有关规定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7-30 实施时间:2003-7-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小汽车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时间:2003-7-30  文号:  一、审核原则  申请进口自用汽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注册资本按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符合国家配车标准,进口汽车必须是本公司自用。原则上企业实际出资在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进口配额。企业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按完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已出资资金15%。企业申请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由本公司自行向我处申办。若企业牌照申领额度已满而需更新车辆,则须提供本公司更新旧车的有关证明。企业进口、上牌手续完毕后将公司本次申请进口的车辆行驶证报我处备案。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注明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公司历年进口汽车的情况及本次进口汽车的用途和完税(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后的价格,并注明本公司经办人姓名、职务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3]4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07-29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03]4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7-29 实施时间:2003-7-29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本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实现上海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不断增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新意识,努力使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成为上海经济持续发展的引擎。  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要继续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先导,完善服务与优化保护环境为手段,实行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合力推进政策聚焦,进一步优化资源整合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价费[2003]05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3-07-25
发文标题: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价费[2003]05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3-7-25 实施时间:2003-8-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行业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本所收费公示的内容向区、县价格管理部门办理首次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社会公布。各提供会计类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  二OO三年七月二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29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07-22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129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7-22 实施时间:2003-7-22 法规类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上海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转发所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出口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融资服务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时,根据我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3]14号)第二条进行编制,原从金桥出口加口区划转的外汇收入最后4位银行业务流水码的第1位特殊标识码并入2,出口保理融资业务特殊识码设定为4。  二、出口保理项下进出口双方发生贸易纠纷,出口商需办理退赔出口货款的,在开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时每需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28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07-22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128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7-22 实施时间:2003-7-22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5号]中有关规定,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现将《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中的第二条第四款明确如下:  凡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海市境内机构和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会员,可以凭有关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付汇手续,但不得购汇支付。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联系人:经常项目管理处毛爱国  联系电话:58845264 传真:58845263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07-0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理事会于2003年7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业务规则的制定,建立和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及其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业务规则的起草?审核?审批?公布?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业务规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所法律部负责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以及业务规则草案的审核等工作?   本所业务部门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规则起草工作?   办公室负责业务规则的发布?业务规则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所业务规则体系包括:   (一)基本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以及涉及本所基本业务的其他规则?   (二)业务实施细则,系对基本业务规则的细化,包括上市业务?交易业务?会员管理业务等方面的业务实施细则?   (三)涉及证券业务的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一般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