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745 条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市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市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3-21
实施时间:2007-3-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审计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市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十一五”期间全市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成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四川省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主题,继续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关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资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资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综[2007]2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3-15
实施时间:2007-3-1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归垫购买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请示》(川财综[20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10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2000年,你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1997年至1999年计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406.18万元用于购置办公用房,违反了上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定。你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审计厅的审计决定,如数归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贯彻实施《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现将目前国家及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财税优惠政策重申如下。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工发[2007]2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7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属基层工会,全国、省产业工会所属在蓉单位: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制定了《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11日 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成都市第15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名单及软件产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标题: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成都市第15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名单及软件产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国税函[2007]15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3-6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企业发展,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6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精神,经市局认真审核,现将《成都市第15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名单及软件产品目录》予以公布,请核查备案。 附件:《成都市第15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名单及软件产品目录》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2006
发文标题: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国税发[2007]9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3-6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发文标题: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国税函[2007]1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3-6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复审权下放一年多以来,在各局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操作下,总体运行情况较好,干部的业务素质提高很快,得到了出口企业的普遍好评,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办理程序繁琐、退(免)税进度缓慢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02]90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20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7]2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27
实施时间:2007-2-27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按销售(预售)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作为房地产收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县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按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发文标题: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地税函[2007]13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9
实施时间:2007-2-9
法规类型: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6〕572号)转发你们,现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稳步推进,重点突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单位结合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实际,分行业稳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工作(以下简称个体税收双定文书)。五城区(含高新区)重点推进餐饮业、美容美发业个体税收双定文书工作,其他区(市)县重点推进餐饮业个体税收双定文书工作。 二、实施面上扫描,线上分析,点上解剖。依托街乡、社区力量,加强个体工商户的户籍管理、户情调查和信息采集。运用采集的信息数据,确定影响企业税负率的指标,深入解剖、重点评估,找准普遍规律,把握行业态势,测算出行业平均税负水平,制定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7]1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2-8
实施时间:2007-2-8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函[2006]56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7
实施时间:2007-2-7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接乐山市地税局《关于四川南方制胶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乐市地税发[2006]162号)、雅安市地税局《关于处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内享受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所拥有房产和车船时间界限如何确定的请示》(雅地税发[2006]258号)。经研究,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 (一)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理解问题。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省局先后下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6]15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7
实施时间:2007-2-7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正确执行现行契税政策,现就各地契税征管中反映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受赠土地、房屋的契税征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只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2006年,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但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6]14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7
实施时间:2007-2-7
法规类型: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每季度、半年和一年。具体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申报期 (一)定期定额户实行按期申报,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申报。 (二)定期定额户当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
四川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四川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川价发[2007]1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2-7
实施时间:2007-2-7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价格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执行,其项目编码为13,项目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各市州物价、卫生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情况,做好这部分项目的成本测算和定价工作。制定服务价格要遵循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原则和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可及性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一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一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发[2007]22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2-2
实施时间:2007-2-2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十一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日 四川省“十一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 “十五”时期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业总量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进一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和谐四川,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规划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明确了未来5年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主要措施,是指导我省“十一五”期间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五”的主要成就和“十一五”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的主要成就。 1.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