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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5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03-14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关联企业之间形成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二条:“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的规定,关联方的往来帐款形成的坏帐损失,除法院判决外,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也可予以税前扣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的内容应包括:欠款的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是否已经停业、废业、被吊销工商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现状,是否已经废业,如已废业,税务机关的废业清理检查报告等可以证明其没有支付能力。仍在正常经营企业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损失。   二、关于金融企业申报呆帐损失的时限问题。《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呆帐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5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03-13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发[2006]5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3-13 实施时间:2006-3-13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反映普通发票在管理上存在不统一的问题,需要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部分发票栏目填写内容问题  (一)“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内容及要求  纳税人在开具“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水电业”和“其他”类发票时,应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付款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属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为国家机关、个人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  (二)“身份证号”栏填写内容及要求  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的,须按规定如实填写“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6]5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6-03-06
发文标题: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劳社就字[2006]5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3-6 实施时间:2006-3-6 法规类型:担保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大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省劳动保障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决定今年3月15日-4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次活动,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宣传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在3月15日之前将本地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附:1.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2.小额担保贷款宣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03-04
发文标题: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市政办发[2006]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3-4 实施时间:2006-3-4 法规类型: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加强吉林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吉林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强化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意识,处理好经济、社会与金融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关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改革,改善金融服务,保证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10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2006-03-02
发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银发[2006]10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3-2 实施时间:2006-3-2 法规类型:担保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政策规定,为促进吉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2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03-02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是加强税源控管、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动与公安、交通、国税等部门沟通,形成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积极解决委托代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要不断总结委托代征经验,强化工作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切实提高征管质量。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      2、委托代征协议书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指按照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的通知
吉社保[2006]2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6-03-01
发文标题: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社保[2006]2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3-1 实施时间:2006-3-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省直行业养老保险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近些年有关工资总额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及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省公司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汇编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两部分。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县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原行业统筹单位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为准)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以职工个人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02-28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6]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2-28 实施时间:2006-2-28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问题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除提供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补充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场地设施,资金来源,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册;  4.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管理档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2006]2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6-02-10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长府发[2006]2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2-10 实施时间:2006-2-10 法规类型: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各项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发展体系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岗位开发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就业服务体系、技能培训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02-08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6]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2-8 实施时间:2006-2-8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在2004年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2005年按6%做实个人账户,新增1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缴费中筹集,直接上解到省社会保险公司。  特此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6]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02-03
发文标题: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市政发[2006]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2-3 实施时间:2006-1-1 失效时间:2008/12/31 0:00:00法规类型: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全民创业促就业新模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一)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放在“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城乡就业,强化公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01-20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6]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20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5〕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财政拨款(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聘用下月起统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吉林保监局关于推动三农保险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01-17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吉林保监局关于推动三农保险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6]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17 实施时间:2006-1-17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三农”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内容,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社会管理等功能,是社会的“稳定器”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县域突破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省金融办和吉林保监局制定了《关于推动“三农”保险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保险业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把“三农”保险发展纳入长期规划,健全县域机构,完善网络布局,创新销售模式,拓展业务渠道,努力开创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共同繁荣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6]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01-13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6]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13 实施时间:2006-1-13 法规类型: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以来,按照党中心、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全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深化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一个  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重,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熟悉,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5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12-31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5]5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12-31 实施时间:2005-12-31 法规类型: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以来,国企改革和社保试点工作快速推进,基本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为加快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大量职工集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大幅下降,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相当一部分处于不稳定就业状态,随时可能转为失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较大。为全面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效抑制失业率过快攀升,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