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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5]5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04-27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一字[2005]5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4-27 实施时间:2005-4-27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关于“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财会[2005]3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5-04-18
各州(市)、县财政局、工商局:   为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对我省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5]30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04-13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5]30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4-13 实施时间:2005-4-13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畜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各地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181号)继续执行。   二、对经营猪、牛、羊等鲜肉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如果其经营的鲜肉产品是委托定点屠宰场宰杀的,其应纳增值税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委托定点屠宰场按次代征,执行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规定。   三、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地区,对固定业户经营猪、牛、羊等鲜肉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实行按月核定征税,非固定业户经营鲜肉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实行按次征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5]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04-04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一字[2005]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4-4 实施时间:2005-4-4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执行后,部分地区询问对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否享受有关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营业税免征政策。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请结合财税字〔1999〕27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云南省人大常委 2005-03-25
发文标题: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发文文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5-3-25 实施时间:2005-5-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云南省人大常委 2005-03-25
发文标题: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5-3-25 实施时间:2005-6-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和监督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通知
云财票[2005]3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5-03-03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票[2005]3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3-3 实施时间:2005-3-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下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到下属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中央在滇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的银行(以下简称单位)。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云经交通[2005]3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01-24
发文标题: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经交通[2005]3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4 实施时间:2005-1-2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昆明铁路局各站段,滇西、水红、昆玉铁路有限公司、东川支线管理中心,中铁集装箱昆明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铁路货物运输秩序,使有限的铁路货运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效解决货运代理中非法扰乱云南铁路运输市场问题,经研究,决定加强全省铁路货物运输秩序治理,现就办理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含联运代理、物流企业等,下同)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项目符合货运代理服务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收费许可,依法经营,按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05]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5-01-20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5]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1-20 实施时间:2005-1-20 法规类型:保险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我省保险的保障面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日益拓宽,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省的抗灾减损工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003年,我省保险业共为4213万人次提供风险保障4350亿元,提供社会财产风险保障4550亿元,支付赔款和给付达20亿元。但我省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促进保险业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云南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社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4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01-17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5]4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17 实施时间:2005-1-17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必须严格把关,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申请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纳税人由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的,经核实符合报批条件的,应填写《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表》后逐级上报审批。工作中既要防止不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又要防止纳税人符合条件,该报不报、该批不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情况要严格实行跟踪落实制度,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保证其按期入库。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收集、整理我省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5-01-13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收集、整理我省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1-13 实施时间:2005-1-13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已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在1月12日《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由我办收集整理云南省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意见,并汇总上报。现将我办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和通讯地址公布如下,如对条例(草案)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  联系人:胡江天  电话:(0871)3632911(传真)  电子邮件信箱:yunan@chinalaw.gov.cn  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65002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32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12-29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   2005年1月1日起,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车购税征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经审核车户提供的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后办理税款征收手续。《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征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代为填写,可在办税地点设置咨询台,辅导纳税人填写。   2001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了纳税手续的车辆,发生转籍情况时,转入地车购办应要求车主补办纳税申报手续,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二、免税申报及审批办理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减免税车辆,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中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有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文件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列入武器装备计划的、符合财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征收水资源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24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12-28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5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4]52号)的规定,省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对各处室在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责划分   (一)规费管理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牵头协调水资源费征管的相关工作;   (二)征收管理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费基础档案管理工作;   (三)计划统计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票据管理、征收入库、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参与水资源费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负责水资源费征管中相关法律解释工作;   (五)信息中心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软件开发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征管部门工作要求   1、基层地税征收机构要认真填写《电力企业水资源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社[2004]22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4-12-23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社[2004]22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4-12-23 实施时间:2004-12-23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云南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云南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卫生事业发展项目库制度,对卫生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的确定,本着有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云经体系[2004]49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12-23
发文标题: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经体系[2004]49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3 实施时间:2004-12-23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地方税务局,大理市、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玉溪市商会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机构所在地州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免税通知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曲靖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楚雄州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2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取消其全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