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9163 条法规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9]1161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11-12
发文标题: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寿险[2009]1161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1-12 实施时间:2009-11-12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现将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解释如下:  一、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型产品具有不同于固定利率寿险产品的特点。《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保单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261号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11-12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科[2009]261号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9-11-12 实施时间:2009-11-12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www.mohurd.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9]16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9-11-12
发文标题: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法释[2009]16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9-11-12 实施时间:2009-11-20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
关于就《中国XBRL分类标准架构规范》等3个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财办会[2009]1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09-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各位委员: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我部正在开展会计信息化分类标准建设工作,现将《中国XBRL分类标准架构规范》、《中国XBRL分类标准基础技术规范》和《财会信息资源核心元数据标准》印发你们。请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修订意见书面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上述征求意见稿请登陆财政部门户网站(www.mof.gov.cn),点击"会计司"下载,或登录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www.casc.gov.cn)下载。   联系人:崔华清、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2530(兼传真)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 cuihuaqing@mof.gov.cn   zhaojinguang@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1
发文标题: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2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11-11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
关于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9]65号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11-11
发文标题:关于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会协[2009]65号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11-11 实施时间:2009-11-11 法规类型: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在新时期、新阶段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国家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高度,为加快行业发展提供了新契机。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中注协正在研究相关措施和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和贯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广泛宣传文件重大意义。各地注协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利用各种有效媒介,广泛宣传《若干意见》精神,使全行业从业人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9-11-11
发文标题: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9-11-11 实施时间:2009-11-11 失效时间:2010/7/12 0:00:00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周伯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
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879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局 2009-11-11
发文标题: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9]2879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局 发文时间:2009-11-11 实施时间:2009-11-1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由现行统一规定收取标准的方式,改为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取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  (一)确定收取燃油附加依据的国内航空煤油基础价格。2004年国内航线运价改革,核定了现行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平均基准价和最大浮动幅度。2005年8月开始,对国内航空煤油价格上涨影响航空运输增加的成本,主要通过收取燃油附加适当疏导,并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17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1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11-11
发文标题: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17号 发文文号: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1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11-11 实施时间:2009-11-11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国债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73.4亿元,其中计划发行26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13.4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1.44%,2009年11月1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6日发行结束,11
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54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2009-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
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09]2351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11-10
发文标题: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办产业[2009]2351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1-10 实施时间:2009-11-1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  9月26日,国务院批转了我委等十部门上报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根据通知要求,我委将对水泥和平板玻璃现有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水泥: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项目、已核准未开工项目(含水泥熟料线和粉磨站)。  平板玻璃: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点火的在建项目、已备案未开工项目。  二、清理内容  在建项目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各省市自治区已核准未开工项目按下列要求进行清查:是否符合国家和区域规划布局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函等项目核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566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9-11-10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播放,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进行的首播、重播和转播。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
关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票务标志海关保护备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9-11-10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票务标志海关保护备案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9-11-10 实施时间:2009-11-10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上海世界博览会事务协调局就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票务标志向我署提出的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我署已核准。现将备案情况公告如下:  权利人:上海世界博览会事务协调局。  权利名称:上海世博会票务标志(见附件)。  进出口侵犯上述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的,海关将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世博会票务标志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附件 上海世博会票务标志.tiff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5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9-11-10
发文标题: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文号:法释[2009]15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9-11-10 实施时间:2009-11-11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