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77 条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04-25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6]4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25 实施时间:2006-4-25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严密税源控管、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下半年的一项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明确目标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收到实效。  二、税务登记证件(含外框)及换证工作宣传材料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其他配件。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提高和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国、地税共管户的基础信息比对工作,由各市州局结合本地实际,与国税部门协调处理。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5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04-21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明电[2006]5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4-21 实施时间:2006-4-21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2006年3月31日  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给吉林省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等都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支持。管理好、使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对优化和提升我省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加快老工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04-20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6]4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20 实施时间:2006-4-20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税收执法文书是税务行政执法的主要载体,是保证征纳双方各项权利的行使和各项义务的履行的操作规范,它的完整规范对加强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并以此为契机,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通知》规范了67个样式的税收执法文书,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做好准备工作,于2006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财政专员办检查处理意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3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04-20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财政专员办检查处理意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6]3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20 实施时间:2006-4-2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2002年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以来,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断加大征收管理工作力度,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了持续增长,为促进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管理不规范、征收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经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专项检查,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为了认真落实财政专员办的检查处理意见,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财政专员办检查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妥善做好整改工作  2003年至2005年,财政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04-19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及相关政策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7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与行为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二条中关于销售经济实用房和安居工程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对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无评估报告的,按下列办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纳
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04-14
发文标题: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4-14 实施时间:2006-7-1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16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珉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所作的承诺,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超过消耗臭氧层物质地方排放标准,应当予以淘汰的物质。其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银税联网缴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8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04-13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银税联网缴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发[2006]8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13 实施时间:2006-5-1 法规类型: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全省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工作,经认真研究,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银税联网缴税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广泛宣传,扩大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的覆盖面。多元化申报纳税省局集中处理后,省局与省建设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邮政储汇达成了协作协议,在全省范围内上述四家金融机构均可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事宜。此外,省局还对延边城市信用社、吉林市商业银行的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进行了完善。按照统一的模式,各地也可以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作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吉劳社失字[2006]10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6-04-09
发文标题: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发文文号:吉劳社失字[2006]10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4-9 实施时间:2006-4-9 法规类型: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颁布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不断增强,有力的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就业形式多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迅速扩大。特别是国企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和社保试点基本结束,大量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灵活就业状态,失业保险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为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过快攀升,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平稳推进失业保险工作,现对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04-04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联字[2006]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4 实施时间:2006-4-4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它的实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有利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公正、规范运作,有利于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协助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各级税务机关把党中央提出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6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03-27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发[2006]6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3-27 实施时间:2006-3-27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为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保障税收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2009年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纲要》为指南,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进程,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6]1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03-2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为合并纳税成员单位。   上述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请各地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府发[2006]11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6-03-21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长府发[2006]11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3-21 实施时间:2006-9-1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
吉林省交通厅“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吉交财审[2006]4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6-03-20
发文标题:吉林省交通厅“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吉交财审[2006]4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3-20 实施时间:2006-3-20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搞好“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全面提升交通审计工作水平,促进审计工作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交通部《关于“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审发[2005]553号)精神及《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贯彻执行《交通行业内部审计规定》和《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紧紧围绕我省“十一五”交通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继续坚持“人、法、技”建设与审计理论协调发展,努力全面提升审计工作水平,为改进行业管理、构建和谐交通、责任交通、节约型交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达2006年审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吉交财审[2006]4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6-03-20
发文标题: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达2006年审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交财审[2006]4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3-20 实施时间:2006-3-20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下达2006年交通审计工作计划的通知》(交审发[2006]40号)要求和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情况,现将2006审计工作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围绕交通建设中心工作任务,重点抓好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审计  按照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和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十一五”期间公路交通建设加速发展,计划建设1500公里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以资金审计为主线,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在使用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要强化对重点公路工程项目资金的审计,对已完工的建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2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03-15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6]2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3-15 实施时间:2006-3-15 法规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国税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代征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不代征,但要抓紧研究,尽快实行代征。具体操作程序由同级地税局、国税局商定。  二、在国税局综合征管软件V2.0升级前,国税局代征时使用地税局票据,并在票据上加盖"国税局代征"戳记,待国税局综合征管软件V2.0升级后,再使用国税局票据。  三、省国税局将尽快修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