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764 条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资发[2008]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5-28
实施时间:2008-5-28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更好的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现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及《企业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企业效能监察结项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经营者正确履职,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好我市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北京市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的范围 在北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所)和外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均在基本信息报备范围之内。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内容、方法 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合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送材料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书面材料(文中要求上报的附表,请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站:www.bjcz.gov.cn---下载专区下载)。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地[2008]8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26
实施时间:2008-5-26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第188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税收协税把关和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国税发[2008]8号)的要求,市局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638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426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24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13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4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8]31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22
实施时间:2008-5-22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征管信息系统(2.0)上线时间安排,我市定于2008年7月征期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于2008年6月征期内在各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关于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并于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消费税纳税人新版申报表的发放及填报辅导工作,确保7月征期申报数据的正常接收。 二、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附表由各局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印制,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8]14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22
实施时间:2008-5-22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应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各局应认真做好对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备案、进项税额核算及纳税申报的辅导、审核等工作。 二、自2008年6月1日起,对纳税人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且未发生实物交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办理验资询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办理验资询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5-22
实施时间:2008-5-22
法规类型:验资业务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上线后,换取IC卡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需通过该系统办理。会计师事务所需到我外汇管理部办理中介机构基本信息登记,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系统中做过基本信息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为换取IC卡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提供材料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3、《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验原件,留原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3、《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验原件,留原件);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5-22
实施时间:2008-5-22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就《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补充和完善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问题,我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现答复如下: 一、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发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正处于测试阶段,所以各会计师事务所现阶段只能修改和补录部分辅助信息。其他功能将在系统正式启用后使用,具体启用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发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信息为截至到2008年4月初的数据,其后发生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转所(会)、注册数据尚未进行调整与补充。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的增减不需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录入,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修改和补录系统中已经存在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的部分辅助信息。各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调整将在系统正式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金[2008]13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21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当前本市残疾人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市政府会议纪要2007年第110期),经协调市财政局同意,自2008年度起市残联拨付我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为用好代征专项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经研究,市局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管理水平,加强对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征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残保金代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16
实施时间:2008-5-16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二、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按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按2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8年二季度起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补充和完善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补充和完善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8]6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5-9
实施时间:2008-5-9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补充和完善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完成相关工作,并确保补充及修改信息的真实准确。 该系统使用及相关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话68721166-1905进行咨询。信息补充、完善过程中涉及到的业务问题可咨询协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1.注册部 刘芳 88392019 2.监管部 杨晨光 68366211 3.培训部 张霞 88392893 4.信息管理部黄虹 88392689 5.财务部 牛丽梅 68310336 6.办公室 冉丽娟 88392883 7.党办 任勇 8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企[2008]11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5
实施时间:2008-5-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精神,市局研究制定了《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管理办法日 一、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所便函〔2008〕06号)文件精神,通过建立高效便捷的问效机制,有利于加强总局与市局、市局与区县局的沟通和联系,便于总局、市局及时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情况,重点研究各地反映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解决征管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 二、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新税法的工作进展情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8]11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9
实施时间:2008-4-29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 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7号)已明确规定,结合(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精神,对京国税发[2006]247号附件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做相应补充修改(详见附表),请按调整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和京国税发[2006]247号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事项,要按照国税函[2007]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4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
《保险业专用发票》(编码l27003028),每包30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票(编码l27003032),每本l5元(50份/本);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平推票(编码l27003033),每包l5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34),每卷55元(500份/卷)。
二、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三、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上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