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87 条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2002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其非法所得一律上缴省财政。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清理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有碍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1]7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11
实施时间:2001-12-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章 人员构成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职能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多领域智力支持的咨询系统,是省委、省政府广泛利用多学科知识,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发文标题: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12-1
实施时间:2002-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适应金融企业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加强纳税管理,自2002年起,税务征收机关在每年三季度结束后,即按照《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对金融企业上年四季度至本年三季度末的税款进行清算,清算时金融企业应提供贷款的合同、利息计算收缴情况等纳税资料。对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征收机关掌握计息和纳税情况需要的,税务征收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的原则是:除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流字[2000]155号)中有关规定纳入表外核算的贷款外,金融企业发放的所有贷款无论利息是否收回,均按不低于全部应计利息的95%征收营业税。
各县(市、区)税务局在对金融企业进行清算时,要抽调得力人员,集中力量,逐项逐笔检查审核,保证清算准确及时。每年11月15日前,将金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费用税前列支有关问题的批复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高企业所得税税前销售费用列支的请示》(通市地税所字[2001]106号)收悉。为扶持医药生产企业的发展,针对目前医药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根据吉政办发[1999]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你局提出的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费用税前列支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税务部门批准,医药生产企业可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
二、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医药生产企业,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标准,可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情况,在本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内的比例,由你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三、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标准每年审批一次。
四、个别医药生产企业由于特殊情况需提高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批。
五、本批复自2001年起实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9-29
实施时间:2001-9-2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省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9-26
实施时间:2001-10-10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了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的待遇问题,按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衔接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长春市(不包括其所属县、市及双阳区)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省直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省级财政、省直单位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省直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6万元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第四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有困难的可由单位帮助解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9-24
实施时间:2001-10-10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 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三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0件规章(第三批)的决定》业经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2001年7月1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三批)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一批规章,这些规章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深化,部分规章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替代,有的属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西高线和工农干渠管理的通告》等60件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第三批废止规章目录
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西高线和工农干渠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83]261号
2,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任意涨价和乱收费用的通知 长府办[1984]116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承包土地管理的通告 长府[1984]229号
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长府发[2001]35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6-19
实施时间:2001-7-1
法规类型: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金的发放标准由现行的169元/月,提高到200元/月。此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标准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6件规章(第二批)的决定》业经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OO一年六月一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一批规章,这些规章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部分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所取代,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6件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六月一日
第二批废止规章制度目录
1、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1984]18号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长春热电厂供热管网建设集资办法》的通知 长府[1984]245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实施办法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6-1
实施时间:2001-6-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白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 长二○○一年六月一日白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价出让行为,发挥市场对国有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建立合理的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根据《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价出让,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部分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1年5月14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经第三批清理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取消?调整和下放到市?县级管理的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项目和废止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下放和调整的项目,一律不得恢复执行?全省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在去年省政府公布保留项目目录时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也一律不得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恢复执行已经取消?不得执行?暂缓执行?下放和调整的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的规章和文件?对于违反本决定的,省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对于本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