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545 条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8]55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17
实施时间:2008-4-17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相关内容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标准,暂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8]5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4-14
实施时间:2008-4-14
法规类型: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会年度工作计划,拟开展2008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目标 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全面考察新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促进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检查对象 按照中注协要求,2008年北京注协组织北京地区非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工作,证券期货许可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中注协组织。 从未接受检查的事务所中抽取30家为2008年的检查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1)。其中抽查5家事务所重点检查1-3月出具的验资报告;25家重点检查1-3月出具的审计报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8]10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8
实施时间:2008-4-8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76号)中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停止执行,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办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市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规定,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防止区县财政收入陡降,避免对区县预算平衡造成冲击,对部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集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不参与分享。然而,实行暂行办法后,上述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会按照统一科目和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库(各50%),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因此,为维护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对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请依照执行。
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单车应纳税额6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将范静等211名执业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协[2002]6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范静等153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见附件1)注销注册,转为非执业会员,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刘佩勤等58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见附件2)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请各有关事务所于2008年4月9日至4月11日携带上述转为非执业会员人员的照片一张,到北京注协注册部领取非执业会员证书。 附件:1、注销注册转非执业会员名单 2、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地区2007年度百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专营资产评估机构信息》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地区2007年度百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专营资产评估机构信息》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8]5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4-2
实施时间:2008-4-2
法规类型:信息公告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专营资产评估机构2007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工作现已结束。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精神,本着自愿原则,现将2007年度百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专营资产评估机构信息(以业务收入为序,并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予以发布。 附件:1、北京地区2007年度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2、北京地区2007年度50家专营资产评估机构信息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相关附件
北京地区2007年度50家专营资产评估机构信息.xls
北京地区2007年度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xls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企[2008]49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4-2
实施时间:2008-4-2
法规类型: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6月30日前,未更换财政部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的规定,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审批办法》和《90号文》关于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以及《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8]21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
实施时间:2008-4-2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作了相应调整。鉴于目前CTAIS系统中该文书还未进行调整,各局在通过系统生成文书时,应根据修订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通过 WORD编辑修改后使用。待CTAIS系统“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式样调整后,可通过系统直接生成该文书。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稽查局)。 2008年4月2日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保障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以下简称“专职标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一)近三年从事的资产评估业务清单(附表1),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二)近三年签字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并且每年不少于1份,须经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如果其中一个年度没有签字的报告,应当提供该年度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底稿复印件,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不但任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一)最近一年内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清单(附表1),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二)最近一年内签字的评估报告复印件或者参与的评估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8]54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31
实施时间:2008-3-3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8]4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3-31
实施时间:2008-3-31
法规类型: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更好地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现将检查人员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2.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并富有实践经验;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4.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5.计算机操作熟练并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推荐程序 专营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推荐在本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1—2人,并于4月 10日前,将推荐人员名单及《检查人员推荐表》(含电子版)上报北京注协资产评估部。经协会审核后,从中选取合格的人员参加本年度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 计划于6月-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调整本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式的函》(经农函[2008]34号,详见附件):按照市编委有关精神,自2007年9月4日起,原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饲料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43号)涉及相关免税资料调整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一)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四)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五)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此次审批项目调整情况,市局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 〔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进行了调整,原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后的管理措施。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填写《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或者《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公章、财务章印模(原件,一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8]2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25
实施时间:2008-3-25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有关税额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2008年市政府新批准的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暂按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预征,即原适用每平方米7元、8元和9元税额的区县分别按每平方米35元、40元和45元的税额预征。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预征税额与按新《办法》规定征收的实际税额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多退少补。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发放征(占)地批准文件时,应同时通知所在地同级地方会晤机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