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90 条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农字[2005]2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1-14
实施时间:2005-11-14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实施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全面了解、掌握当前房地产发展情况及相关税源情况,加强税源监控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方便纳税人、便利源泉控制、严格征管的要求,合理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实行“一窗式”征收;要做好税收征收的有关宣传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二、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
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7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11-2
实施时间:2005-9-12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2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好我省“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和规范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在推进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进程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5]16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11-1
实施时间:2005-11-1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现行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促进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降低出口成本,扩大出口,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外贸出口的
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建房[2005]57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2005-9-30
实施时间:2005-9-3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保持我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领会《通知》精神,确保国务院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针对全国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投资规模过大、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商品房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2005修正]
发文标题: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2005修正]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5-9-26
实施时间:2005-9-2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合理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职能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 (五)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5-9-26
实施时间:2005-9-2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以及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的设立及其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
发文标题: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05-9-21
实施时间:2005-9-21
法规类型: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社会性公共基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四)上市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为本单位考核、奖励惩罚
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05年第3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5-9-13
实施时间:2005-11-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原则上应设立专门的稽核部门。州市级经办机构专兼职稽核人员不得少于4名,县级专兼职稽核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四条 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清廉;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稽核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05年第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5-9-13
实施时间:2005-9-1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8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5]14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9-13
实施时间:2005-9-13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国家长治久安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实践,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的重要部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并已进入了即将全面取消农业税和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已涉及到农村的各个领域,任务更为艰巨,更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内部审核手续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内部审核手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农字[2005]1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9-7
实施时间:2005-9-7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手续,进一步提高地税部门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农税职能调整的实际,按加强事后监督的改革原则,现就进一步简化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性减免的内部审核手续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审核的分类 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对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减免金额低、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减免税项目,可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在管理较为规范的地方实行主管税务机关一级审核、即时办理。主要包括: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部分免征契税;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5]137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9-2
实施时间:2005-7-1
法规类型: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昆地税二字[2005]6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可扣除300元的公务费用,余额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后车辆产权已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出施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我局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33号),对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作了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原规定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离开企业所在地到省内各地施工经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其经营所得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现将工程项目金额由原来的800万元提高到4000万元,即工程项目金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在施工所在地征收(持有省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施工许可证的省外施工企业、国税局征管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企业除外)。已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凭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回所在地税务机关抵扣所得税。
其他规定仍按云地税二字[2003]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发文文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昆政发[2005]12号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8-15
实施时间:2005-9-20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