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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电力科技咨询开发公司广元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6]31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6-12-28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电力科技咨询开发公司广元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6]31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28 实施时间:2006-12-28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广元市市中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南电力科技咨询开发公司广元分公司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广区国税发[2006]56号)收悉。经审查,该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的规定,同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汶川县岷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6]31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6-12-28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汶川县岷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6]31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28 实施时间:2006-12-28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阿坝州、宜宾市、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汶川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汶川县岷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05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汶国税发[2006]62号)、《长宁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宜宾富民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长国税发[2006]102号)、《关于江油市吉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江国税发[2006]93号)。经审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住房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的通告
成地税告字[2006]3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6-12-25
发文标题: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住房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的通告 发文文号:成地税告字[2006]3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25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为简化全市个人出租住房税收征管,便于公民依法缴纳税收,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个人出租住房实行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应纳税款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对个人出租住房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应纳税款的办法。  二、凡在我市出租住房的个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征收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凡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实施综合征收率征收出租住房税收的具体规定,请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成都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32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6-12-25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6]32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25 实施时间:2006-12-25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提高免抵退税申报质量,现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应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做出口销售收入账务处理。在销售收入实现后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准确申报出口销售相关数据,并保证企业账簿登记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二、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对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货物,包括收齐单证和尚未收齐单证部分,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对单证不齐的出口数据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对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但应尽量填写报关单号码,确实无法填写的,则人工编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川地税函[2006]50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20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函[2006]50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20 实施时间:2006-12-20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省级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普遍反映,在成都市六城区(以下简称城区)作业的施工项目,当地地税所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代扣施工项目的建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在其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相关纳税证明后,建设单位仍坚持扣税,造成了包括省与市、区与区之间税收征管秩序的不顺,对此,纳税人反应十分强烈。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维护税收秩序,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现将建筑施工项目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市两级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一系列规定,凡在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坐落在城区的省级企业,均应在省局直属分局进行税务登记,其主管税务机关为省局直属分局。因此,凡在城区范围内承建建筑安装工程的省级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房房政[2006]57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6-12-11
发文标题: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房房政[2006]57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拆迁单位、白蚁防治单位:   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房地产信用经济的发展,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府令[2005]19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13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04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6]13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4 实施时间:2006-12-4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6]52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01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函[2006]52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1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广安市地税局《关于向建设部门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广市地税[2006]98号)。经省局研究,现将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应将应缴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连同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一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国税函[2006]166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2006-11-25
发文标题: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国税函[2006]166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25 实施时间:2006-11-25 法规类型: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局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和具体规定,正确掌握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相比较发生变化的内容;二要严格按照省局、市局的文件精神,统筹抓好各业务科室、税源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的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办法》精神,并做好政策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申报制度的新规定,确保《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6]28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6-11-24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6]28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24 实施时间:2006-11-24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成都市、内江市国税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成国税发[2006]215号)、《关于隆昌爱朋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发[2006169]号)收悉,经审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以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文件的规定,同意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集资均摊加价、燃运加价停征后税收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28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6-11-23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集资均摊加价、燃运加价停征后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6]28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23 实施时间:2006-11-23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成都、攀枝花、泸州、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宜宾、达州、眉山市国税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1994年至1996年期间出台的川价字重(1994)158号、川价字重(1995)80号、川价字重(1996)61号等文件,我省开征了电力集资均摊加价和电力燃运加价(以下简称“两价”)。  四川省电力公司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请示《关于省级集资均摊、燃运加价电费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川电公司[2005]12号),要求冲减发电厂和各地电业局已经计提的应交税金,同时,对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四川省电力公司和电力产品用户进行补税处理。经四川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64次常务会议记要决定:原则同意省电力公司关于省级集资均摊、燃运加价电费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妥善处理好这一遗留问题。  上述“两价”涉及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6-11-17
发文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1-17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制度,提高综合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待遇享受)     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第三条 (缴费基数和比
成都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6]223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6-11-13
发文标题:成都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地税函[2006]223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13 实施时间:2006-11-13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问题。按照文件要求,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调整为:商用房1.5%、非普通住房1.2%、普通住房按1.2%减半。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审批问题。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的通知》(川地税函[1997]233号)要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交易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的,须向房地产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经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5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10-23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6]5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6-10-23 实施时间:2006-10-23 法规类型:下岗及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贯彻《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6]11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办发[2006]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6-10-2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执行中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反映出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饲料产品质量的检测机构仍按川国税函[2004]180号文件执行。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办法,按《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2006年贯彻执行饲料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饲办[2006]3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为了掌握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免税销售额,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当年2月28日前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省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