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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1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2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系列小汽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1  红旗   CA7180AE     2000.02.28  2  红旗   CA7180A2E    2000.02.28  3  红旗   CA7180A2EL1    2000.02.28  4  红旗   CA7202E3     2000.02.27  5  红旗   CA7200E3     2000.02.27  6  红旗   
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
吉市政办发[2002]3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11-13
发文标题: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市政办发[2002]3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1-13 实施时间:2002-11-13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现将《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工作 ,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10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10-25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函[2002]10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10-25 实施时间:2002-10-1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各地反映旅游企业收入核算不实,各项扣除费用金额难以掌握,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款流失。为进一步加强旅游企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收支核算真实的旅游企业,采取查帐征收的方式计征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对旅游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保险费、机场建设费、旅游事业发展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以下简称代付费用),可凭取得的原始合法票据从全部旅游收入中扣除。  二、对财务管理混乱、收入或支出核算不真实的旅游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吉市政发[2002]16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02-08-30
发文标题: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市政发[2002]16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8-30 实施时间:2002-8-30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过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构造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做到责、权、利一致,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08-30
发文标题: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市政发[2002]1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8-30 实施时间:2002-8-30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     优化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现提出我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一、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坚持的原则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形成高效、充满活力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电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7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07-18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电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函[2002]7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7-18 实施时间:2002-7-18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电信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推出了若干新业务。经研究,现就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话信息及固定电话短信息业务  电信企业与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联合开办上述业务,由电信企业提供网络通信平台,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提供信息源,信息费由电信企业向消费者收缴,双方按协议确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此项业务属于双方合作共同向消费者提供应税劳务。考虑到电信网络及经营的特殊性,电信企业与其它信息台或企业可按照实际分成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电信部门自办信息业务,向其它单位支付的定额信息费不得在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二、固定电话缴费卡业务  固定电话缴费卡是电信企业发行出售的具有一定面值、用户用以交纳话费的卡式凭证,是一种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对此,可按每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2〕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06-10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2〕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6-10 实施时间:2002-6-10 法规类型: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1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最近,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制定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温家宝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条例》和《通知》的自觉
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吉政发[2002]1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05-17
发文标题: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2]1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5-17 实施时间:2002-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省与市州所得税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分享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02-05-10
发文标题: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5-10 实施时间:2002-5-10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业经2002年4月17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姚辉二00二年五月十日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国有土地合理、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本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并进行前期整理,以出让等方式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土地管理机制或行为。   土地储备可以采取划拨储备、收购储备、计划储备三种形式:   (一) 划拨储备,将征用后和无偿收回的土地存入政府
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 其他地方机构 2002-03-01
发文标题: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2-3-1 实施时间:2002-3-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区(含兴原乡、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02-02-08
发文标题:《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2-8 实施时间:2002-2-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一号市 长  张勇二OO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化市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体现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市政府采取统一收购储备、统一供应、等价有偿、不饱和供地的调控措施。  第四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库,实行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实施以招标拍卖为主的供地方式,确需协议出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吉政发[2002]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02-07
发文标题: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2]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2-7 实施时间:2002-2-7 法规类型:改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七日   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减持国有股权的相关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管辖的各类含有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统称公司)及持有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股股东。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减持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原则、通过市场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吉政令第13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01-21
发文标题: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吉政令第13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21 实施时间:2002-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或者社会专业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包括下列机构和人员:(一)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及其鉴定人;(二)司法鉴定委员会及其鉴定人;(三)除司法机关和本条前两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活动,均
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吉林省人大常委 2002-01-18
发文标题: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 发文文号: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2-1-18 实施时间:2002-3-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2002年1月1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对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的检查与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六条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01-16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2]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16 实施时间:2002-1-1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人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规范退库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国家预算收入必须全额征缴入库,涉及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退库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