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470 条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企[2008]49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4-2
实施时间:2008-4-2
法规类型: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6月30日前,未更换财政部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的规定,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审批办法》和《90号文》关于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以及《通知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保障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以下简称“专职标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一)近三年从事的资产评估业务清单(附表1),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二)近三年签字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并且每年不少于1份,须经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如果其中一个年度没有签字的报告,应当提供该年度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底稿复印件,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不但任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一)最近一年内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清单(附表1),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二)最近一年内签字的评估报告复印件或者参与的评估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8]54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31
实施时间:2008-3-3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8]4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3-31
实施时间:2008-3-31
法规类型: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更好地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现将检查人员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2.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并富有实践经验;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4.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5.计算机操作熟练并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推荐程序 专营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推荐在本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1—2人,并于4月 10日前,将推荐人员名单及《检查人员推荐表》(含电子版)上报北京注协资产评估部。经协会审核后,从中选取合格的人员参加本年度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 计划于6月-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调整本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式的函》(经农函[2008]34号,详见附件):按照市编委有关精神,自2007年9月4日起,原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饲料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43号)涉及相关免税资料调整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一)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四)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五)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此次审批项目调整情况,市局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 〔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进行了调整,原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后的管理措施。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填写《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或者《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公章、财务章印模(原件,一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8]2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25
实施时间:2008-3-25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有关税额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2008年市政府新批准的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暂按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预征,即原适用每平方米7元、8元和9元税额的区县分别按每平方米35元、40元和45元的税额预征。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预征税额与按新《办法》规定征收的实际税额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多退少补。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发放征(占)地批准文件时,应同时通知所在地同级地方会晤机关。并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及联合培训资格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及联合培训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8]4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3-24
实施时间:2008-3-24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2008年度全国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和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7]047号),2008年度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及联合培训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申请组织内部培训资格的条件: 符合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30名注册会计师; 2.上年业务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二、事务所申请组织联合培训资格的条件: 1.其中一家必须具有内部培训的资格; 2.签署联合培训协议书,必须有专人负责。请申请组织内部培训或联合培训的事务所,将申请报告加盖公章会同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报北京注协继续教育部,经审核后予以批准公布。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票[2008]6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19
实施时间:2008-3-19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文件要求,依照我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非国标税控装置初始化之日起,凡使用期达到5年(60个月)的,应按规定更换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达到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8]17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17
实施时间:2008-3-17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评审考察,近期市局重新选定了四家拍卖企业作为全市国税系统抵税财物的拍、变卖机构。现将选定的四家拍、变卖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拍、变卖机构名单 (一)北京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三)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二、关于合作事项 市局与上述四家拍卖企业的合作期限为两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上述拍卖企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局有权提前终止与有关企业的合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文件精神,调动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检举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骗购、贩卖、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市局制定了《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XXX地方税务局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署名举报涉及我市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好运北京”系列赛事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好运北京”系列赛事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奥[2008]4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6
实施时间:2008-3-6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确保我国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事组委会)在2008年奥运会举办前安排了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测试赛并统一冠名为“好运北京”系列赛事(以下简称测试赛)。为了妥善解决好测试赛税收问题,贯彻好奥运会和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对测试赛延期缴纳税款及办理相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体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体:赛事组委会、单项测试赛组委会或其托管单位。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办理 目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海关、第29届奥运会组织委员会财务部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京财税〔2007〕2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调整会员享受免费服务范围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今年年检和会费缴纳数字统计,截至2007年底北京地区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86家、专营资产评估机构158家。其中: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在2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有104家,占事务所总数的21.4%,缴纳会费2000-10000元(扣除上交中注协50%后,北京注协只有1000-5000元,下同);收入不足20万元的有94家(其中无收入的57家),占事务所总数的19.3%,缴纳会费0-1900多元;这两类事务所共计198家,占事务所总数的40.7%。 专营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有62家,占评估机构总数的39.2%;收入不足10万元的有29家(其中无收入的22家),占评估机构总数的18.4%;这两类评估机构共计91家,占评估机构总数的57.6%。 北京注协自第四届以来,逐步实行了免费为会员提供培训、刊物和业务资料、体检和人身意外保险,仅2007年度培训支出393.8万元、刊物和资料支出164.6万元、体检支出391万元、人身意外保险支出83万元,共计支出1032.4万元,占会费总支出的29.9%。根据上述统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京国资发[2008]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8-3-3
实施时间:2008-3-3
法规类型:国土,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北京市国有企业通过“调、改、剥、退”等各种方式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也出现了对土地资产处置管理不严和不够规范的现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总体要求,遵循依法确权登记、适度集中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的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納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納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8]5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5
实施时间:2008-2-25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以京国税发[2007]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由各局稽查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稽查部门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检举奖金批准权限:各局在总局《办法》和本通知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检举奖金批准权限、奖励标准和审批程序。 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对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