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7454 条法规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21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2009-09-02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9]54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09-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各部门或单位,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预算执行工作。   一是对中央建设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预算,抓紧做好进一步细化、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二是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三是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关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函[2009]2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09-02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响应二十国集团(G20)关于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推进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我部在对当前国际形势和主要国家会计国际趋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请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单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进行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9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意见反馈至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冷冰  李红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    邮编:100820   电话:(010)68552542  68552540   传真:(010)68552542  68553016   电子邮件:lengbing@mof.gov.cn,lihongxia@mof.gov.cn   附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8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09-02
发文标题: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8号 发文文号: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9-2 实施时间:2009-9-2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国债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5.4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1.46%,2009年9月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7日发行结束,9月9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93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09-01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9]93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9-1 实施时间:2009-9-1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近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服务农村社会经济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发展方式,提高管控水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展重要粮油棉作物保险和大宗畜禽产品保险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小麦、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保险以及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的承保率。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支持下,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育肥猪保险和橡胶保险试点工
关于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9]8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09-0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金[2009]8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9-1 实施时间:2009-9-1 法规类型:金融企业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与《规定》要求不符的事项,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函告我部(金融司)。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  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全资所有、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9-09-01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国发[2009]3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9-9-1 实施时间:2009-9-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关于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申报事项的通知
财办建[2009]11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09-01
发文标题:关于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申报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办建[2009]11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2009-9-1 实施时间:2009-9-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科技水平,根据《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13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质  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2009年度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改办高技[2009]1813号)规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均可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申报,但申报项目不得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复。  二、申报方式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件并行的方式。申报企业需在集成电路研发资金申报网(www.itfund.gov.cn/icfund)上注册登记,下载申请报告,按规定格式编制申请报告。  电子稿包括:申请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2009]145号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08-3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办[2009]145号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9-8-31 实施时间:2009-8-3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8月20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
2009年价格评估有关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08-31
发文标题:2009年价格评估有关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8-31 实施时间:2009-8-3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重新办理了认定手续。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共41家)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843人)予以公告。  此次重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机构和人员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构告知申请人。  
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3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12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8-31 实施时间:2009-10-1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税
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9-08-31
发文标题: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有关问题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9-8-31 实施时间:2009-8-3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二、由海关按规定作变卖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全部运至海关指定的仓库,并与该指定仓库的经营者办理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手续。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实施销毁3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销
关于公布2009年商品分类决定[Ⅲ]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9-08-31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2009年商品分类决定[Ⅲ]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9-8-31 实施时间:2009-8-3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doc
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9-08-31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