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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8]6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8-12
实施时间:2008-8-12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本社成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享受《通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如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财务核算,对自产农业产品、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的销售,应分别进行财务核算。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科合[2008]2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8-8
实施时间:2008-8-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预[2008]5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8-6
实施时间:2008-8-6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执收单位和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我们在《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府办[2008]26号)精神,以及2007年以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编制了《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预[2008]6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8-5
实施时间:2008-8-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抗震救灾援助工作的统一部署,为保障本市抗震救灾应急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规范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我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沪财预〔2006〕42号)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沪财预〔2006〕42号)规定,为保障本市抗震救灾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规范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抗震救灾援助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8]1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7-28
实施时间:2008-7-28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财税三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代码为:231000830251。 三、本市《专用发票》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包装规格为每包100份,每箱1000份。 四、《专用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发票联背途绿色并加印防伪标记,棕色油墨印框,第二联配套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发票联发票号码打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 废 财 政 票 据 清 理 清 册
制表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日期:2008年 月 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8]2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7-24
实施时间:2008-7-24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确保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和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28号)精神,现将《上海市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税控装置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和《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制定相关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流程 (一)用户注
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69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7-23
实施时间:2008-7-23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情况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征〔2008〕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过户问题 办理注销手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8]2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7-16
实施时间:2008-7-16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二、按照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2008-7-14
实施时间:2008-7-14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对在实施审计结果公开过程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审计事项,请予积极配合。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2008]3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文时间:2008-7-14
实施时间:2008-7-14
法规类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在目前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及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一、基本标准的拨款金额
(一)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400元。
(二)初级中学每生每年1600元。
二、基本标准的列支项目
(一)基本标准的列支项目及金额以附件为准,所列项目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政策,对目前中小学使用的由财政部制订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属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相关科目进行归纳、合并和明确。
(二)基本标准中“修缮费”指学校日常小修所需经费,大修经费列入专项经费范畴。“设备购置费”指图书设备和零星设备的购置费用,包括设备日常更新的费用开支。大型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和电脑网络软硬件等设备的购置费用纳入专项经费范畴。“车辆运行费”(含车辆燃油费、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08]2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8-7-7
实施时间:2008-7-7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已经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2008]2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7-2
实施时间:2008-7-2
法规类型:财务快报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近接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函[2008]50号)文件,为了进一步做好2008年金融企业快报工作,确保快报数据质量,现将财政部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于每季后10日内,通过市财政局局域网,向市局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及分析等有关资料。 二、各单位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企业处联系。报表软件下载网址:久其软件股份公司(北京:)或上海久其公司(网址:/shanghai )。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荐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荐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库[2008]3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7-1
实施时间:2008-7-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本市政府采购发展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请贵单位推荐有关专业人员入选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请各单位积极支持我局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你单位(系统)的有关专业人员。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需要推荐的专业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表》所列专业进行推荐。 二、推荐条件和要求 被推荐的专业人员年龄应不超过63周岁(含63周岁),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