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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1-09-24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长春市(不包括其所属县、市及双阳区)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省直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省级财政、省直单位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1-09-24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省直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6万元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第四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有困难的可由单位帮助解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1-09-24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9-24 实施时间:2001-10-10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  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三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07-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0件规章(第三批)的决定》业经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2001年7月1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三批)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一批规章,这些规章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深化,部分规章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替代,有的属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西高线和工农干渠管理的通告》等60件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第三批废止规章目录   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西高线和工农干渠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83]261号   2,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任意涨价和乱收费用的通知 长府办[1984]116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承包土地管理的通告 长府[1984]229号   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1]35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06-19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长府发[2001]35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6-19 实施时间:2001-7-1 法规类型: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金的发放标准由现行的169元/月,提高到200元/月。此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标准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06-01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6件规章(第二批)的决定》业经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OO一年六月一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一批规章,这些规章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部分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所取代,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6件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六月一日   第二批废止规章制度目录   1、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1984]18号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长春热电厂供热管网建设集资办法》的通知 长府[1984]245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实施办法
--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1-06-01
发文标题: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实施办法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6-1 实施时间:2001-6-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白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 长二○○一年六月一日白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价出让行为,发挥市场对国有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建立合理的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根据《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价出让,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部分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1-05-29
(2001年5月14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经第三批清理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取消?调整和下放到市?县级管理的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项目和废止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下放和调整的项目,一律不得恢复执行?全省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在去年省政府公布保留项目目录时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也一律不得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恢复执行已经取消?不得执行?暂缓执行?下放和调整的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的规章和文件?对于违反本决定的,省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对于本决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吉林省人大常委 2001-05-25
发文标题: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发文文号: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5-25 实施时间:2001-5-2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5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银行贷款、引进资金、各种经济组织资金以及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的活动。主要包括三类项目:  (一)土地治理,包括改造中低产田、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生态工程建设;  (二)多种经营,包括种植业(不含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三)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  第三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第一号]
长府通告[2001]9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04-19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第一号] 发文文号:长府通告[2001]9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4-19 实施时间:2001-4-1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我市无籍房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理整顿范围是本市城市规划区1996年底以前竣工的各类无籍房屋(不含城市居民的私有住房)。   二、清理整顿时间从2001年4月25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三、各类无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下列程序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先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由市规划局组织进行规划验收;   (二)经市规划局验收合格后,再到市建委补办工程质量验收手续,补办开工许可证,并补交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持市建委的工程质量验收手续和开工许可证,再到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1-04-14
发文标题: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4-14 实施时间:2001-5-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2001年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职工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改深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统一组织的,由政府扶持、职工个人出资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  (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  (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  (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资比例的审定;  (五)集资合作住宅产权人的确定;  (六)对集资合作建房进行备
白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1-04-02
发文标题:白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4-2 实施时间:2001-4-2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1年3月2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 长二○○一年四月二日白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
白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1-04-01
发文标题:白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4-1 实施时间:2001-4-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 长二○○一年四月一日白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良性运营机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1-03-29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3-29 实施时间:2001-3-29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做好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03-22
(2001年2月2日长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发了一批规章,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等36件规章(具体目录附后)。   第一批废止的规章目录(36)件   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 长府发[1986]71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86]86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7月23日施行)取代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87]155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0年7月27日施行)取代   4、长春市医药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1992年市政府第7号令   废止理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