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301 条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8号)文件中“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程序(以下简称原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纳税人提出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选择发票种类和税控装置类型。修订后的许可程序,取消了对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的选择,简化为只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进行行政许可。
二、由于修订后的行政许可程序不涉及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的选择,故取消原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变更程序。修订后的“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调整为申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荣誉纳税人的通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荣誉纳税人的通报
发文文号:京地税个[2007]28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2
实施时间:2007-7-12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弘扬依法、诚信的纳税精神,构建和谐税企关系,根据全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纳税人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实际情况,全市评选出600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387名荣誉纳税人,分别授予“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荣誉纳税人”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略)
2.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略)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略)
4.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略)
5.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略)
6.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略)
7.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略)
8.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略)
9.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略)
10.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略)
11.变更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略)
12.注销行政审批项目通知书(略)
13.行政审批文书填写说明(略)
二○○七年七月九日
附: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
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来函反映,中央电视台通过亚洲——太平洋广播联盟(以下简称亚广联)向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购买第29届奥运会转播权,由亚广联将中央电视台的购买转播权款项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亚广联是亚洲各国广播机构组成的不抱有政治和商业目的的专业联盟,我国属于亚广联的会员国之一,中央电视台属于亚广联的会员机构之一。根据亚广联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议,亚广联作为团体购买人,代表各会员向国际奥委会购买第29届奥运会的转播权,并向各会员国收集各国应负担的购买转播权费用后,直接支付给国际奥委会,其间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性质的费用。按照上述协议,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转播权的款项必须由亚广联转付给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亚广联转来的中央电视台购买转播权款项,实质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销售第29届奥运会转播权取得的收入,因此,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七年七月九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7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7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劳社资发[2007]11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7-7-3
实施时间:2007-7-3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及各类企业: 为加强对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丰富北京市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内容。2007年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共对13个行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即:食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物业管理业、计算机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上述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行业工资指导线测算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企业在使用行业指导线时,一方面要参照本年度销售收入预计可达到的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本企业人工成本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和条件
(一)自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除符合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科研等首都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按照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民救发[2007]21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7-6-26
实施时间:2007-6-26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05]1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16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10元调整到330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首都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调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16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6
实施时间:2007-6-26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为强化退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经研究,市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至各区、县局(包括地区和直属税务分局,以下同)。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局将不再办理出口退(免)税批复。依企业申请,各区、县局在完成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并经本局主管出口退税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办理审批退库(调库)手续。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将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局,是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的必要措施。各级领导和干部,都要高度重视这次审批权下放工作,各局要以“准确、高效、廉洁”为原则,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夯实基础,提高责任意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原用于收取“两费”的税收票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原用于收取“两费”的税收票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7]37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5
实施时间:2007-6-15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规定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24号)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使用专用财政票据, 原用于收取“两费”的税收票证停止使用。现就停用税收票证缴销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停用税收票证种类名称: (一) 税收定额完税证(伍角) (二) 税收定额完税证(贰圆) (三) 税收通用完税证6 二、停用税收票证的清缴和结报 各单位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收缴上述3种停用的税收票证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2007年修改]
发文标题: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2007年修改]
发文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6-14
实施时间:2007-6-14
法规类型: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四、五项修改为:“(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14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8
实施时间:2007-6-8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国、地税局各处室: 为了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行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 为了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国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了确保《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顺利执行,现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二)再次申请、审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市局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综合用途土地级别范围,并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
一、对于一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的,应本着从高原则,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
二、对于土地等级划分边界路段外侧的土地,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
三、北京市地税局将根据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四、各局在实际执行中,土地纳税等级划分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20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发改[2007]86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5-22
实施时间:2007-5-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教育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认识。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把这项工作提高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按照《北京市定价目录》规定,除学生住宿费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外,制定或调整其他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统一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12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5-18
实施时间:2007-6-1
失效时间:2008/12/24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对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审核清理,凡2006年度或2007年1至4月份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