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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2007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2007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8]1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2
实施时间:2008-1-22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规定,现对2007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以及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税收法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8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8年5月底前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8]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11
实施时间:2008-1-1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中有关 “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的规定,本市已在近期组织实施了税务发票集中印制招标投标工作。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中标入围的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接收相关材料后报市局审批。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本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有根据国家有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教[2008]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10
实施时间:2008-1-1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08年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08年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2008]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1-9
实施时间:2008-1-9
法规类型:财务快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7]3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企业财务快报格式、填报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编报内容 2008年企业财务快报分为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和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两类快报填报统一的快报封面、企业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快报封面和格式、编报说明及代码编制规定详见附件1、2、3)。 三、编报要求 (一)各编报单位应做好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范围的户数核对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文标题: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文时间:2008-1-7
实施时间:2007-12-12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应用和共享试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批复》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维护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从加强税收监管、保障金融信息安全、推广银行卡应用角度出发,遵循政府监督、社会管理、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市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在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在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民社综[2008]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8-1-7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办):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增强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和保障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可自主建立本单位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二、建立单位年金制度的社会组织,应当制定本单位年金实施方案,并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8]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4
实施时间:2008-1-4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附后)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两种,电脑版发票代码为:231000730451,包装规格为200份/包,5包/箱;手写版发票代码为:231000732451,包装规格为25份/本,40本/箱。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电脑版和手写版均为四联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背涂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背涂绿色,加印防伪标记,税务监制章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财[2007]3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9
实施时间:2007-12-29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教育中心、信息中心、财科所、机关服务中心、注税管理中心: 根据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关于做好2007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驻沪监[2007]181号)精神,2007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并于2008年1月11日前将填制后的《2007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在加盖公章后,随同电子文档和2007年12月31日开户银行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12月31日银行日记账余额等资料报送市局财务处(联系人:沈琼,电话:22043;董佳,电话:22051)。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为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本市将增设《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其中《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为“刮开式”有奖发票,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适用范围 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部分纳税人(详见附表,附件一),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附件二)。除附表范围之外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附件三)。 二、发票式样 (一)《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为两联卷式定长税控发票,上联为发票联,下联为记账联。 发票代码为:231000770251;规格尺寸为:76mm×177mm(7英寸);包装规格为:100份/卷, 4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4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7年12月2日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促进长江三角洲联动发展合作会议签署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沪工商注〔2007〕217号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做好本市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做好本市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2007-12-25
实施时间:2007-12-25
法规类型:内部审计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促进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转型与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做好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先进表彰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审内发〔2007〕75号)精神,市审计局决定,即日起至2008年1月底开展评选2005至2007年度上海市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双先”)工作。现就评选“双先”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5至2007年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单位领导重视内部审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有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职能规定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主管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