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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第一号]
长府通告[2001]9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04-19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第一号] 发文文号:长府通告[2001]9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4-19 实施时间:2001-4-1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我市无籍房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理整顿范围是本市城市规划区1996年底以前竣工的各类无籍房屋(不含城市居民的私有住房)。   二、清理整顿时间从2001年4月25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三、各类无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下列程序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先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由市规划局组织进行规划验收;   (二)经市规划局验收合格后,再到市建委补办工程质量验收手续,补办开工许可证,并补交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持市建委的工程质量验收手续和开工许可证,再到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1-04-14
发文标题: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4-14 实施时间:2001-5-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2001年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职工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改深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统一组织的,由政府扶持、职工个人出资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  (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  (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  (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资比例的审定;  (五)集资合作住宅产权人的确定;  (六)对集资合作建房进行备
白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1-04-02
发文标题:白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4-2 实施时间:2001-4-2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1年3月2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 长二○○一年四月二日白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
白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1-04-01
发文标题:白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4-1 实施时间:2001-4-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 长二○○一年四月一日白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良性运营机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1-03-29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3-29 实施时间:2001-3-29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做好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03-22
(2001年2月2日长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发了一批规章,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等36件规章(具体目录附后)。   第一批废止的规章目录(36)件   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 长府发[1986]71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86]86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7月23日施行)取代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87]155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0年7月27日施行)取代   4、长春市医药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1992年市政府第7号令   废止理由:管理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次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吉林省人大常委 2001-01-12
发文标题: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次修正]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1-12 实施时间:2001-1-12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1月14日发布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服务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
吉林省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吉建房字[2001]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建设厅 2001-01-01
发文标题:吉林省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建房字[2001]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2001-1-1 实施时间:2001-1-1 法规类型:房地产估价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并按相应的资质等级执业。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人同,必须取得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评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凡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房地产评估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局面评估服务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评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0-12-14
发文标题: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 发文文号: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0-12-14 实施时间:2000-12-14 法规类型:国土,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以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主管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0-11-23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1-23 实施时间:2000-11-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2000年11月21日吉林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0-11-22
(2000年11月21日吉林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    吉政发[1989]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0-11-22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1-22 实施时间:2000-11-22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必须采取措施,为发展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文明、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及时、高效地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人事、法制、物价和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政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审批职能、收费项目及罚款和基金项目的公告
吉市政发[2000]1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0-10-12
为进一步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市政府决定取消政府工作部门审批职能78项,取消、停止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32项,取消罚款和基金项目8项,现予以公布,以上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市政府第一批取消的审批职能(78项)   2.市政府第一批取消、停止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32项)   3.市政府第一批取消、停收的罚款和基金项目(8项)      附件一:第一批取消的政府工作部门审批职能(78项)      市计划委员会(5项)   1.市管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报告”的审批   2.饲料工业新开办企业   3.马路占道市场的审批   4.新开办各种室内市场的审批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项)   1.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审批   市教育委员会(10项)   1.个体开办幼儿园审批(下放县区)   2.教师专业合格证的核准   3.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大中专新开专业审核   4.校办企业证书和年检、校办企业界定与登记   5.教育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0-10-01
发文标题: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0-1 实施时间:2000-10-1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第10号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0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  二OOO年十月一日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 、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集体 、私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私营等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不适用本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依照《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集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具体负责中、省直单位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市工商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0-06-29
发文标题: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6-29 实施时间:2000-6-29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8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00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 长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一)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居民按照房改政策的规定所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规定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