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261 条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13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04-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对商品住宅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金额标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高层商品住宅(7层以上)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层商品住宅(7层及以下)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13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04-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各局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4.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5.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 北京市人大常委 2007-04-05
发文标题: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发文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7-4-5 实施时间:2007-4-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七条第五项:“(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九项:“(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源信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12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04-02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源信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地[2007]12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2 实施时间:2007-4-2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市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整体要求,各局在采集房地产税源信息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已经初步建立。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源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配合,采集房地产涉税信息  近年来,市局就有关涉税信息共享事宜,不断加强与市建委、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已取得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土地发证、土地转让等环节部分涉税信息。市局还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获取其他房地产涉税信息。  各局也要结合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本地区建委、国土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有关资料协查、信息系统联网等方面的长效工作机制,采集并及时更新房地产涉税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的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8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04-0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的要求和市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以下同)三级审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市局进行审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系统设置问题   市局将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由市局信息中心在CTAIS系统中统一制作修改版面终
关于2007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2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7-03-27
发文标题:关于2007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社保发[2007]2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7-3-27 实施时间:2007-3-27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现将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使用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月平均工资为3008元。  二、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3008元。  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9024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9024元的,以902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2106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805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1203元,按照各险种的政策规定,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40%缴费的,其缴费工资
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7]253 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7-03-19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建法[2007]253 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3-19 实施时间:2007-4-1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特制定《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
2007年北京市财政局应届毕业生招考公告
-- 北京市财政局 2007-03-19
职    位 预算编审会计 研究生及以上 会计、经济相关 财政监督检查 研究生及以上 会计、经济相关 集中收付核算 研究生及以上 会计、经济相关 财政法律研究 研究生及以上 财政信息管理 研究生及以上 计算机、信息 绩效考评管理 研究生及以上 会计、经济相关 财政教育培训 研究生及以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1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03-02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7]1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2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有效遏制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市局决定,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商业专用发票》)上印制使用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市局印制的《商业专用发票》上将印制发票使用期限,即在发票各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标志,纳税人领购发票后需在此日期之前开具,在此日期之后开具的发票一律无效。《商业专用发票》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律停止发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二、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暂不加印使用期限。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未印制发票使用期限的《商业专用发票》将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规范区县局间企业税务登记地点争议裁定管理的意见
京地税征[2007]4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02-0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规范区县局间企业税务登记地点争议裁定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京地税征[2007]4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5 实施时间:2007-2-5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第7号令)发布以来,市局为贯彻总局办法,规范税务登记管理,落实属地登记原则连续制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0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4]57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1号),明确规定了税务登记的地点,并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4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02-02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7]4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2 实施时间:2007-2-2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加强对纳税人以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及数据采集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辅导,要将征前审核等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在数据采集的源头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二、从对“2005年度我市综合征管软件中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税额大于稽核系统中第一联涉及税额”的核实情况来看,我市部分区、县局存在海关完税凭证清单数据在自动传输过程中丢失数据及数据汇总时同名文件覆盖丢失数据的现象。各局要对这类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包括海关完税凭证在内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传输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01-29
发文标题: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7-1-29 实施时间:2007-1-2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外办、公安分(县)局、工商分局、商务局: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现将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 凡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1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01-22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7]1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 实施时间:2007-1-22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有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管理工作,市局将进一步研究,另行予以明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1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22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7]1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 实施时间:2007-1-22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阅配合执行。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资法规字[2007]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07-01-22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资法规字[2007]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7-1-22 实施时间:2007-1-2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京国资法规字〔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2005年底以来,市国资委在10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在各试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深入贯彻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和《意见》的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及工作思路,分以下三个层次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结合市国资委近三年来确定的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