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5101 条法规
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09-01-09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下新增12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海南省征收的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新增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反映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商务部 2009-01-09
发文标题: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1-9 实施时间:2009-1-9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
关于2009年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补充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商贸工函[2009]11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9-01-09
发文标题:关于2009年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补充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贸工函[2009]11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1-9 实施时间:2009-1-9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16号和118号公告,目前正在进行2009年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补充申报。为加强地方初核,规范申报文件,现发布地方申报有关产品出口许可企业名单(样表)参考格式,请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紧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补充申报工作,按时保质报送有关企业的补充申报材料。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贸司联系并反映。  联系单位:外贸司 工业品出口处  电话:010-65197787 传真:010-65197434  邮箱:wm_gongyepin@mofcom.gov.cn  附件一 2009年XXX省(区、市)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企业名单(样表)  附件二 2009年XXX省(区、市)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企业名单(样表)  商务部 对外贸易司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相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发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9-01-0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尉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内控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和审议
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9-01-08
发文标题:内控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和审议 发文文号: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1-8 实施时间:2009-1-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的规定,经与部分上市公司共同研究,我部制定了内控报告格式指引(见附件一)、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引(见附件二),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对内控报告审议工作底稿(见附件三)和对社会责任报告审议工作底稿(见附件四)。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内控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披露内控报告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内控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内控报告。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引的要求,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第十点规定:公司披露内控报告、
关于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考[2009]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9-01-08
发文标题:关于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会考[2009]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9-1-8 实施时间:2009-1-8 法规类型:会计资格考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5月16日、5月17日举行。为了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经研究,现将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试题题型、考试时限、答题要求、评分原则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请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及时告知广大报考人员。  一、关于命题依据  2009年度各科目命题均以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作为依据,考试内容均不超过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及内容。  二、关于试题题型  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各科目的试题题型如下:  初级资格考试: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规范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价格[2009]8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物价局 2009-01-08
发文标题: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规范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价格[2009]8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9-1-8 实施时间:2009-1-8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收费行为,维护用户与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原则及范围  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是指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起至各居民户室内所有供热设施。基本配置包括:散热器及配件、管材、阀门、管接件、保温材料以及与室外供热管网连接的管道、法兰、放水阀等。  二、信息公开  供热企业在安装集中供热设施前,须将批准的设计方案、工程主要原材料情况在居民区内进行公示,主要原材料应招标采购,采购价格应向用户公示。  三、收费原则  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应当在总费用不超过主要原材料(包括散热器及配件、管材、阀门、管接件、保温材料以
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1-08
发文标题: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1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1-8 实施时间:2009-1-8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9]5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01-08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加强财务监管,提高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同时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我会修订了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制定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见附件),并制作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模版(以下简称“模版”)(从“www.circ.gov.cn/财务监管/财会工作管理”栏目下载)。现将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的要求和模版的格式编制、装订专题财务报告。专题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电子文本应当按照规定的电子文件类型制作。   二、各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Word电子文本;   (三)专题财务报告中分红保险利润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和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备考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   电子文件可通过寄送光盘或者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
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会协[2009]2号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01-08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会协[2009]2号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1-8 实施时间:2009-1-8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凡在2009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01-08
发文标题: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号 发文文号: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1-8 实施时间:2009-1-8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2009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0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到期国债品种和条件  (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  以下国债于到期日归还本金和全部利息:  1.2004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一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2.83%。  2.20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二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2.83%。  3.20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二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2.83%。  4.200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四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00%。  5.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四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00%。  6.2004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六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00%。 
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8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9-01-08
发文标题: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8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9-1-8 实施时间:2009-3-1 法规类型:海关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2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0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01-08
发文标题: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0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8 实施时间:2009-3-1 法规类型: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行为,发挥统计在反映证券期货市场基础信息和动态状况、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证券期货市场
关于征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组织架构》等10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意见的通知
财会便[2009]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01-08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咨询专家,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  目前,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配套指引正在紧张修改完善中。在新增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等5个应用指引项目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调整修改了资金、采购、资产、销售、研发等5个应用指引,现征求意见。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全文,请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或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是www.mof.gov.cn/kjs/;www.casc.gov.cn。  联系人:王晶   米传军  联系电话: 010-68552552    010-68552550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箱:wangjing1123@mof.gov.cn;michuanjun@mof.gov.cn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组织架构》等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