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37 条法规
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5]75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07-2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5]4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什邡卷烟厂生产的"天下秀"(佳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什邡卷烟厂 天下秀(佳品) 24.5×(64+20)硬盒翻盖 19.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38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7-17 实施时间:2009-5-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征免契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23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07-13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征免契税的请示》(广地税发[2005]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187号)“金融企业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暂不征收契税”的规定,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金融企业经法院判决收回的抵债资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或直接以抵债单位或个人名义变更给第三方资产承受单位,均不征收金融企业契税,只对第三方承接抵债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契税。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2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06-26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发[2005]2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5-6-26 实施时间:2005-7-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0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建设厅 2005-06-21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5]10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2005-6-21 实施时间:2005-6-21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房地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确定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平均交易价格的标准执行。今后,各地政府将每半年公布一次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  (二)各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制订普通住房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尽快提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销售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5]11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06-02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销售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5]11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6-2 实施时间:2005-6-2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折扣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05]23号)收悉。按照《国税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旧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规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未开具发票(包括销售当期未开票的情形)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折扣额.此复。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35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06-0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关于“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川府发[2004]13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它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作减免说明,税务机关应对其减免情况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  二、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6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05-31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5]6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5-31 实施时间:2005-5-31 法规类型: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规范、统一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是优化纳税服务的体现.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责,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信息处理能力,真正实现强化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此项工作,按照《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  二、认真学习,加强培训  各地要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办法》,掌握需要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范围、内容、期限、方式,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处理流程、数据维护等内容。待相应软件下发后,及时组织培训,熟练使用软件。  三、积极清理,及时公告  按照《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05-19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5]4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5-19 实施时间:2005-5-19 法规类型: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38号)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关于预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04-14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5]4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4-14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一、关于通讯费扣除问题  企业发给职工的移动通讯费(含票据报销),可按川地税[2003]71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的2%范围内扣除;也可按每人月均100元内扣除。企业选择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随意改变。企业发生的固定电话费用按票据金额据实扣除。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当期预售收入,按相关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的额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确认问题  以竣工时间、交付使用时间、通过验收日期三者孰先确定为开发产品完工时间。  四、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在其取得的各类收益2%以内据实税前扣除。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6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04-07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5]6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4-7 实施时间:2005-4-7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57)》,从2005年5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中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生猪增值税涉及群众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广大国税干部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征收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违规征收生猪增值税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确保生猪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税收收入。  2.川府发[1998]55号文件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停止执行后,各地要做好生猪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我省生猪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年第6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四川省人大常委 2005-04-06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省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前的征询、听证制度,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地区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中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04-04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5]4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4-4 实施时间:2005-4-4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税务机关向扣缴单位实行了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开据完税证明,涉及人多、量大、工作复杂,各地应高度重视。要对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扣缴义务人的电子申报或软盘申报及税务机关的信息化程度,每一市州选择2-5个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建立重点纳税人个人收人档案,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为规范管理,各地应建立全市范围内统一的重点纳税人个人收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2.《高收人人员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5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04-01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5]5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4-1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鉴于目前各地对水电站、火电站等的地面以下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无统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地面以下房产是指在地面以下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与地面连为一体的地下部分和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因此在开征范围内的各类地面以下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考虑到造价较高,各地在征税时可先作一定比例扣除后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地报省局审核后确定。  二、各地要对开征范围内的地面以下房产进行清理,未征收房产税的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32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5-03-29
发文标题: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地税发[2005]32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3-29 实施时间:2005-3-29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6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16日 川地税发[2005]16号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税政管理和基层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各地在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中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68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5-03-24
发文标题: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地税函[2005]68号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3-24 实施时间:2005-3-24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针对部分单位还存在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不严,落实票证管理制度不规范的状况,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票证管理的规定,严格制度,落实到人。  二、税收票证的领发应指定专人专车领取,不得委托非票证管理人员捎带或代领。  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箱)清点,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如发现数量有误,应原包(箱)退回上级税务机关。印花税票的拆包,必须先切角清点数量,无误后方可拆包发放;如发现数量有误,不得拆包,应原包装立即退回上级税务机关。  三、税收票证填开前必须先检查票证质量(如联次、号码、品质等),合格后方可填开使用;对印制质量不合格的票证,应原本退回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