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90 条法规
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标题: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部门: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2-28
实施时间:1999-12-2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四发[1999]第2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四平市委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2月28日) 现就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凭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对其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发照前需提前置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自接到当事人申请2 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只收工本费,技术性收费初办时免收,三年内减半收取。 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能源、交通、城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缓征地方各税3年(不含建筑营业税),个体私营企业介入房地产业、物业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经批准可以兴办各类学校和医院等公益事业。 3、开办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申请登记注册时不受注册资金限制。需要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验资机构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验资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12-1
实施时间:2000-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0-19
实施时间:1999-10-19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99年10月18日吉林省政府第27号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省与省外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省外投资在投资总额中占30%以上,1999年4月15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内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省外独资企业。 第三条省外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省外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大中型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吉林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企业中继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发文标题:吉林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企业中继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吉劳力字[1999]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吉林省总工会
发文时间:1999-9-20
实施时间:1999-9-20
法规类型: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经贸委、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 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地在企业中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吉劳力字〔1996〕2号)之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贸委、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推进了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发展。截止1998年末,全省签订集体合同并经劳动部门审核登记的企业3196户,覆盖90.52万人,与1996年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在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有的企业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比较原则空泛,缺少针对性,签订的集体合同流于形式;有的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并未真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9-8-12
实施时间:1999-7-1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现将《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使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第四条 纳税人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同时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第五条 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总缴纳
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发文标题: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7-30
实施时间:1999-7-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吉政发〔199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重点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促进增量,进一步拉动我
吉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7
实施时间:1999-5-2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21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保证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应当上缴省级国库的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州、县共享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与省级预算收入有关的国库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有上缴省级预算收入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对省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及国家金库吉林省地方分
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
发文标题: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
发文文号: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4-2
实施时间:1999-4-2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及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缴纳税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权利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发文标题: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2-23
实施时间:1999-3-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款全部、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税务机关所处罚款的收缴,可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实施。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驻
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2-23
实施时间:1999-2-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合法、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有法定依据,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未经公布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重复罚款的; (四)属于听证范围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当事人申请听证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超出罚
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2-23
实施时间:1999-2-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被监督对象应当认真配合,不得拒绝;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干扰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辖和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规定、实施和监督行政处罚的行为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2-23
实施时间:1999-2-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定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印制和发放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主要用于牌、证、照的工本收费,以及能够适用于通用票据的收费项目;专用票据主要用于不适用通用票据的某些特殊收费项目。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
通化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发文标题:通化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1999-1-1
实施时间:1999-1-1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通化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 理,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向合法经营、平等竞争的方向健康 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 转让的若干规定》(建城字〔1993〕386号)和建设部、公 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8〕63号令),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是指符合规定条 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在规定区域(线路) 和期限内享有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业务的权利。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是政府的无形资产, 归政府所有,除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单位外,均 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主管部门是公用事 业局,授权市客运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是经营城市公共交通 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资
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2-21
实施时间:1998-12-21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经国家批准的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
吉林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经登记注册,若干经营者集中进行生产性物质资料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化工?煤炭?木材?成品油?建筑材料或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兴建?监督管理市场以及进入市场从事生产资料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监督?物价?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场规划?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