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28 条法规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 发文时间:2006-3-31 2006-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时间:2006-3-31 2006-03-31
为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 90% ;购买其他性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 80% 。 三、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40 万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贷款额度在依据目前的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可贷金额基础上最高可上浮 30% )。 四、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46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03-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三、个体经营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以税务部门批准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四、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6]45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6-03-27
房山、门头沟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北京京煤集团: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91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同时指定北京银行为我市煤矿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代理银行。  北京银行联系人:胡以澜  何江  联系电话:66428498  13910569411  附件: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6]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03-22
发文标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劳社养发[2006]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6-3-22 实施时间:2006-4-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20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20号令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按照2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单位按照20号令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13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03-1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利息免税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使之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等若干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减征、免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均应依照以下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通知
京会协[2006]04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03-14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6]04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6-3-14 实施时间:2006-4-1 法规类型: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3、近5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1份,并由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如没有签字法定业务报告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业务经历证明(主要参与审计业务工作情况)。  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10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03-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北京市城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解决无原值计税价值核定工作中存在的核定标准低、修正系数过于简单的问题,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现将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核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的变化  明确了”单独地下建筑不适用此办法”。  (二)调整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方法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变为: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房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区位调整系数×建筑面积×70%  其中:  1.房产重置成本的确定  房产重置成本为建安造价和间接费用之和。  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  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建筑结构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按照《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确定房产建安造价。  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间接费用。即:间接费用=建安造价×间接费用率。根据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北京市间接费用率暂定为20%。  房产重置成本=建安造价×(1+间接费用率)  2.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8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03-0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6]8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3-5 实施时间:2006-3-5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区县局反映,在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中,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工商登记无注册资金一项的分支机构无法认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劳务,可申请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分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港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2户走逃失踪纳税人欠税情况的通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03-03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港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2户走逃失踪纳税人欠税情况的通告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3-3 实施时间:2006-3-3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倡导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现将下列走逃、失踪纳税人的欠税情况通告如    企业或单位名称(业户名称)(个人姓名) 税务登记证号 计算机代码  北京港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0106600058732000 07302480  电力工业部电力机械局教育培训中心 110106E00790980000 07086620  北京顺达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10106741550069000 07419250  北京华艺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10106102185982000 07098330  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9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03-03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6]9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3-3 实施时间:2006-3-3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全面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税控装置管理及发票管理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主管税务所要建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核对机制,并按照现行有关征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二)对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具备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进行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  (三)税务登记与发票核定要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市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打软件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8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02-2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要求,同时规范纳税人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开具,减轻手工填开统一发票工作量,确保纳税申报质量和效率,市局委托北京市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了统一发票机打软件(以下简称机打软件),经过4个月的试点和完善,近期通过了市局的验收。经研究,自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市机动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范围内推广使用机打软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打软件可满足纳税人统一发票日常使用、申报情况的处理(软件功能简介见附件1),各局在推行机打软件过程中应本着纳税人自愿使用的原则,免费向其提供软件程序。 市局信息中心 负责对软件的开发测试及发布管理。   二、机打软件的推行需各部门的配合共同完成,各局应高度重视,以流转税科为牵头单位,协调好征管科、信息中心及开发服务商,按以下工作职责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和培训辅导(具体培训流程见附件2):   (一)流转税科 负责做好培训、辅导的组织工作;   (二)征管科 负责机打版统一发票的供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铁路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6]5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02-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北京铁路局所属在京地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结合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单位用票实际情况,现就《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的领购及使用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小商品及其他服务,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铁路餐车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铁路餐车发票》适用于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小商品及其他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同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按收取款项的日期如实填开发票开具日期。   三、《铁路餐车发票》式样及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及发售。查询发票真伪、违规举报投诉可依照发票背面说明进行相关操作。   四、《铁路餐车发票》自2006年3月1日正式启用,现北京铁路局所属单位因提供铁路餐车业务领购、使用的定额专用发票或其他票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资发[2006]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06-02-20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资发[2006]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6-2-20 实施时间:2006-2-20 法规类型:改制,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6]5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02-16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6]5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2-16 实施时间:2006-2-16 失效时间:2010/5/14 0:00:00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涉及地方税务局征管税种减免税报备管理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奥[2004]2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停止执行:<br>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br> 文号:京财税[2010]713号<br> 发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