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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7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2-22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8]17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2-22 实施时间:2008-2-22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  为探索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我会决定实施“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的指导原则  (一)积极稳妥,保证质量。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解决经营“三农”保险业务的公司代办员或营销员的持证问题。主要对象是长期居住在农村、素质相对较高,信誉良好的农民,严禁将该制度推广至城镇地区。  (二)督促保险公司落实管理责任,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三)强化岗前培训和后续培训管理,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  二、建立“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  (一)适用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26号发文部门:教育部 教育部 2008-02-22
发文标题: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教育部令第26号发文部门:教育部 发文时间:2008-2-22 实施时间:2008-4-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 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8]211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2-22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财会[2008]211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2-22 实施时间:2008-2-22 法规类型:其他规定,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相关规定发布以后,陆续有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向我们询问外部机构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联系人:郭菁  王证   电话:010-66286182  66286125  传真:010-66288102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保险公司偿付能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3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8-02-22
发文标题: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3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8-2-22 实施时间:2008-2-2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国船舶燃料供应连云港公司、云南陆地石油有限公司、山东海化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神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京博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烟台市供销石油公司、揭东县通辉燃化有限公司、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达拉特旗海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华澳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库车华腾油品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光汇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原油销售经营资格。   注销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章丘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兖州石油分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8]24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
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16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2-21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切实提高寿险公司内控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分规则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采取评分制,寿险公司应对每一项评估点,从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分规则细化并修改如下:   (一)评估要点分值分配   在对各评估点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评分时,应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将每一个评估点细化为若干评估要点,并按比例平均分配分值。假设某评估点的分值为w,某寿险公司根据公司实际将该评估点细化为n个评估要点,则每个评估要点的分值为w/n。   (二)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比例分配   1、满足健全性要求,即过程和风险被充分识别,且相关控制措施被明确规定的,可获得该项评估要点分值的20%;   2、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控制措施合理的,可再获得该项评估要点分值的30%;   3、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的,可再获得该项评估要点分值的50%。   (三)有效性评分的具体规则   1、一般评估的有效性根据抽样结果评
关于确保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及时全面准确上报的通知
国统字[2008]20号发文部门: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2008-02-21
发文标题:关于确保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及时全面准确上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统字[2008]20号发文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2008-2-21 实施时间:2008-2-21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最近有不少地方来函来电反映,一些上市公司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以下简称证监会《通知》)为由,拒绝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年报。经我局与中国证监会沟通确认,证监会《通知》中关于上市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规定,目的在于要求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公正地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而不是让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法定统计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只有最后期限和最低内容的要求,并没有限制上市公司提前披露或增加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法定义务,同时向社会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服从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7年度年检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5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2-21
发文标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7年度年检公告 发文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5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2-21 实施时间:2008-2-21 法规类型: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7年度检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检查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通过2006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暂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已经立案稽查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检查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见附件2)。  (三)2007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检查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4号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8-02-21
发文标题: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4号 发文文号: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2-21 实施时间:2008-2-21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240亿元,票面年利率5.74%;5年期60亿元,票面年利率6.34%。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15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08]1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02-20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教[2008]1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2-20 实施时间:2008-2-2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
关于建设北京等30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474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02-20
发文标题:关于建设北京等30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高技[2008]474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2-20 实施时间:2008-2-2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促进全国高技术产业集聚,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经研究,我委决定在高技术产业发展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地区,建设6个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24个行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一、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湖南省长株潭地区,重点围绕信息、生物、民用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建设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二、行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在广东省广州市和东莞市、江苏省苏州市、四川省成都市、湖北省武汉市、浙江省杭州市、重庆市、大连市、福建省福州市,建设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关于印发《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8]191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2-20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产险[2008]191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2-20 实施时间:2008-2-20 法规类型:财险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将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十六大以来,财产保险业整体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局面,行业发展规模、发展质量、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内控管理、经营合规性、诚信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的协调统一,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全保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8]31号发文部门: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2008-02-20
发文标题: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人厅发[2008]31号发文部门: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8-2-20 实施时间:2008-2-20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
关于进一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27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8-02-20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市字[2008]27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8-2-20 实施时间:2008-2-20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减灾和灾后重建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安排,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积极支持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持续增加农民种粮收入,努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促进农村安定和谐,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以及党中央、国务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