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66 条法规
关于印发《非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审计参考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会协[2007]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7-01-1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非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审计参考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会协[2007]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7-1-17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规范本市注册会计师执行非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满足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需要,市注协经业内专家多次研究,现予印发《非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审计参考方案(试行)》,请在执行非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审计业务时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市注协监管部。  特此通知。  附:《非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审计参考方案(试行)》 相关附件 非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审计参考方案(试行).rar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15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7]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5 实施时间:2007-1-15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15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7]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5 实施时间:2007-1-15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沪国税流[2006]84号文规定,对已列入嵌入式软件名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符合财税[2006]174号文规定条件的,其已销售的软件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为了便于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经与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调,决定对2006年9月1日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按规定颁布名单,并指明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对未列入名单的软件产品,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增值税退税优惠。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1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13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7]1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3 实施时间:2007-1-1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13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7]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3 实施时间:2007-1-1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印发本市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沪财会[2007]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7-01-12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本市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7]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7-1-12 实施时间:2007-1-12 法规类型: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6]53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编报范围为本市按照规定程序并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  1.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应编报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非金融企业类)。  2.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银行类外商投资金融企业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等,应编报外商投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银行类)。  3.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
关于对上海市2006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合格名单进行公告的通知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12
发文标题:关于对上海市2006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合格名单进行公告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 实施时间:2007-1-12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29号)的要求,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已完成2006年度的年检工作,现将本市第一批年检合格的41家税务师事务所、4家新设立并履行了年检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及506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06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第一批年检合格名单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07年1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2006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第一批年检合格名单  上海求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胶州路58号9楼(200040)  电话: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7]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2007-01-12
发文标题: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工商广[2007]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时间:2007-1-12 实施时间:2007-1-12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卫生局,   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广告经营单位,有关医疗机构: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实施后医疗广告审查及监管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上海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信息公示等工作。   二、由上海市卫生局审核出具的原《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起,发布的医疗广告应符合《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医疗机构单独举办或与其他单位、组织合办的义诊活动以及其他与诊疗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2007]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01-10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2007]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7-1-10 实施时间:2007-1-10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市2006年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1.经批准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2.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10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7]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0 实施时间:2007-1-10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09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7]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9 实施时间:2007-1-9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09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7]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9 实施时间:2007-1-9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市财税三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09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7]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9 实施时间:2007-1-9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08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6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税收法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7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7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单位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   1.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应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1-08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7]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8 实施时间:2007-1-8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