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37 条法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国资产权[2006]6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03-06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   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让办法》第三条所称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   (一)企业以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中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   (二)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   (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行为;   (四)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转让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转让办法》第七条所称其他职能部门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部分国有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低于成本价参与投标的通知
川注协[2006]1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注协 四川省注协 2006-03-02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最近,我们相继收到反映:一些招标单位以最低价作为评审标准确定中标事务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以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用低于审计业务成本价竞标,致使执业质量受到严重损害,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标行为,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整个行业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今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张中伟省长在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精神,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我省注会行业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坚决制止事务所在投标中搞不正当竞争和进行商业行贿。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实施财政部最近印发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和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和纪律,确保《规范》、《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三、严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低于成本价参与投标。凡是招标单位招标书规定最低价中标或以最低价作为最高分值的,各会计师事务所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6]12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6-02-09
发文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府发[2006]12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2-9 实施时间:2006-3-10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投资项目核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免减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4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6-02-07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免减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6]4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2-7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省人大废止《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和2005年11月15日对我局《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房发[2005]160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5-12-30
发文标题: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房发[2005]160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12-30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成都市于今年5月制定了《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国家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定期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   一、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21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12-24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5]21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24 实施时间:2005-8-1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供电企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供电企业应将其主业收入与农村电网维护费分开核算。未能单独核算的,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免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费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5]24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物价局 2005-12-05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了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输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
关于以房抵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0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1-23
发文标题:关于以房抵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10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1-23 实施时间:2005-11-23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房抵债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第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经人民法院裁定,将企业拥有的房产抵给银行清偿债务,银行据此作了“以物抵贷”的账务处理。虽然企业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但人民法院裁定“以房抵债”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据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企业已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5]102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11-09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国税发[2005]102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1-9 实施时间:2005-11-9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深化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  纳税服务既是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风建设的基本要求。2003年,省局提出开展“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的主题活动,并以此作为国税行风建设的根本目的、重要内容和检验标准。此后先后下发了《规范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的意见(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标准(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服务项目一览表》和《关于规范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这对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把贯彻执行总局的《纳税服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11-08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22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10-28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5]22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0-28 实施时间:2005-10-28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6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多元化申报纳税工作。各单位应从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需要出发,不断拓展和完善现有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扩大采用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数量,减缓申报期办税服务厅压力。  二、积极引导,让纳税人在申报期分类分时段申报纳税。对办税服务厅确实存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时出现排队拥挤现象的国税机关,应主动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引导纳税人在申报期分类分时段到办税服务厅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的具体分类方式和申报时段划分可由县级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状况进行确定,申报时段的划分不超过3段为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辣椒精、辣红素、辣椒碱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5]15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08-12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辣椒精、辣红素、辣椒碱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5]15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8-12 实施时间:2005-8-12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威远县宏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精等产品适用税率的请示》(内国税发[2005]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辣椒精、辣红素、辣椒碱是干红辣椒经过粉碎、浸提、蒸渣、精制、提纯等生产流程加工而成的产品,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28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08-10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川地税函[2005]28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8-10 实施时间:2005-8-1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凉山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请示》(凉地税发[2005]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西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赵美康联合开发房地产,由赵美康负责工程项目开发、财务资金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并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西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的手续,监督、协助赵美康开展工作,并按一定的比例向其收取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承包人作为自然人,即使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和合同约定的财务独立核算,但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27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08-04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减免审核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 [2005]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股权全部转让的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企业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其引起的企业投资主体及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均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增资扩股的契税问题。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吸收新股东,从而引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其契税分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应照章征收契税;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现金投入企业,则不征收契税。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52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08-04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国税函[2005]152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8-4 实施时间:2005-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配售开具  (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发票》,原则上由各市、州国税局或市、州国税局指定的一个主管国税机关,采用缴旧购新的方式配售给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其在二手车实现交易时代开发票,同时按规定代征税款。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从2005年10月1日起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换发的,且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二手车交易业务的营业执照,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