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33 条法规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文标题: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文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4-7
实施时间:1997-4-7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理顺土地管理关系,科学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财政收入,结合我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一)在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提倡按年度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出让金征收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土地出让位置、地块、面积、用途、年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7]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2-24
实施时间:1997-2-2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企业的管理,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本省境外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单位)用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财产到境外设立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第三条 设立境外企业必须有利于开发和利用国外资源;有利于招商引资,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下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境外企业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综合监管。 第五条 境外企业应依照当地法律进行生产、经营,并接受投资单位的管理。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省计划委员会(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1-4
实施时间:1997-1-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扶困资金是政府为帮助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克服暂时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扶困资金实行分级建立、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扶困资金的主要来源及征缴机关: (一)按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收入级次分别计提、划拨。 (二)按收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在收取失业保险基金
吉林省农村特别困难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农村特别困难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1-25
实施时间:1996-11-25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特别困难户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农村特困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 (一)家庭成员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能力; (二)家庭收入微薄,难以维持生存; (三)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 第三条 实行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帮助特困户增加经济收入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必要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指保证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保障标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村民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并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1-19
实施时间:1996-11-19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加快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开发区成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内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享有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管委会的各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及优惠政策。 第三条 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送所在地市州、县(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计委及省直有关部门。 第四条 开发区内,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凡不需要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按国家投资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的,由管委会审批并代发批准证书;属国家限制类的,需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6]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
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6]3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0-4
实施时间:1996-10-4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外商向下述领域投资: (一)农业。重点是粮食深加工、畜禽养殖和加工、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及适用新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6-9-26
实施时间:1996-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政府规章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在上述限额内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5-28
实施时间:1996-6-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或为社会、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时凭借政府权力,运用政府职能收取费用的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本质上是财政资金,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主管。 第四条 收费管理局行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具体负责收费管理和收费收入的征缴工作。第2章 收费项目、标第3章 准的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5-18
实施时间:1996-5-1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最大资产,土地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改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统一管理,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资产效益开始体现。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管理上规章不健全,有些地方有章不循,各行其是,放任自流,越权批地、违法用地经常发生,土地市场不规范,致使土地收益潜力与土地财政收入反差较大,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
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4-22
实施时间:1996-4-22
法规类型:屠宰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了完善屠宰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我省屠宰税征收的具体情况,现对《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改变屠宰税只在屠宰环节征税的作法,今后凡在我省收购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收购牲畜时缴纳屠宰税。在收购时已缴纳屠宰税的,屠宰应税牲畜时不再缴纳;直接屠宰应税牲畜或在收购时未缴纳屠宰税的,仍在屠宰环节缴纳。 购买种畜、役畜的,购买人可凭买方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证明不缴纳屠宰税。 单位和个人购买仔畜,不缴纳屠宰税。 二、饲养者出售应税牲畜的,饲养者为屠宰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三、对屠宰税的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代征。 四、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屠宰税税源册籍档案,以村为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6]14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3-25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及区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长线产品,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外商投
吉林省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6]1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3-8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运用的整体效益,不断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所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专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均按本规定实行财政分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原则上按收入总额20%的比例上缴财政。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抵顶财政拨款办法的单位,也按上述比例上缴财政。已纳入预算内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要按上述比例相应压缩财政支出。 考虑到我省公路建设、育林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省交通厅统收的养路费、省森工集团公司和省林业厅集中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上缴省财政的办法(上缴办法另定),市、州、县不再进行分成;市、州、县交通、林业收取留用的养路费、育林基金,由市、州、县政府确定上缴财政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2-27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市管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5%征收。 (二)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企业,按照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外埠建筑、装璜、施工企业与我市施工企业签订分包或者清包工程
吉林省开发经营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开发经营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22
实施时间:1996-1-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开发经营商品房价格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商品房开发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经营商品房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商品房。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回迁安置房、解困房、安居工程等福利性住宅实行国家定价;普通商品住宅实行国家指导价;高级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价格实施管理。 第六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中直、省直、部队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