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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1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19
实施时间:2006-4-19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此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各局应充分认识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和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流转税、征管、计统、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培训及辅导,确保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落实到位。 二、各局应及时通知对生产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及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公交系统推行使用一卡通IC卡正式启用新版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公交系统推行使用一卡通IC卡正式启用新版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票[2006]20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13
实施时间:2006-4-13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广使用一卡通IC卡的整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市局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本市公交、地铁、城铁推广使用一卡通IC卡过程中,正式启用《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月票充值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公交月票充值专用发票》)、《北京市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代收充值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收充值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公交月票充值专用发票》和《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适用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在推广使用IC卡月票过程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市局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京地税个[1997]413号)。该文件在堵塞税收漏洞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近年来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新的情况及问题,如个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预扣税款后,很多纳税人因故未到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另外,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扣缴义务人以前未按规预扣税款的,税务处理上也难以规范。尤其是我市已经全面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并将进一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额全员申报,实行个人收入未达纳税标准的也要申报,因此,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 为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我市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件。对个人取得应税劳务报酬所得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9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5
实施时间:2006-4-5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的通报》(国税办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2005年度年检通报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6]46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3
实施时间:2006-4-3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6]16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3
实施时间:2006-4-3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文件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请依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 90% ;购买其他性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 80% 。
三、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40 万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贷款额度在依据目前的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可贷金额基础上最高可上浮 30% )。
四、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三、个体经营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以税务部门批准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四、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山、门头沟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北京京煤集团: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91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同时指定北京银行为我市煤矿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代理银行。 北京银行联系人:胡以澜 何江 联系电话:66428498 13910569411 附件: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劳社养发[2006]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6-3-22
实施时间:2006-4-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20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20号令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按照2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单位按照20号令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利息免税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使之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等若干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减征、免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均应依照以下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6]04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6-3-14
实施时间:2006-4-1
法规类型: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3、近5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1份,并由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如没有签字法定业务报告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业务经历证明(主要参与审计业务工作情况)。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