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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8-27
实施时间:1999-8-27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发文标题: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7-29
实施时间:1999-7-29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保护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本条例,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证、照办理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不得设置其他审批条件。不得超过规定的审批时限。 到自治州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照,并享受自治州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土地的,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关于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奖励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关于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奖励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22
实施时间:1999-6-2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关于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奖励的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以及基础产业中
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9]10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5
实施时间:1999-5-2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为搞好全省的食糖总量平衡,帮助制糖企业解困,切实解决向农民打“白条”问题,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经贸〔1999〕471号文的要求,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原则,现将此次食糖收储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此次食糖收储数量为10万吨,储备期限1年。收储时间必须在1999年6月20日之前完成。 二、收储企业为省商业储运公司承储6万吨,省糖烟酒公司承储4万吨。 三、收储价格、动销价格按市场价由承储企业按“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确定。并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备案。储备期间内省财政只负担储备贷款利息和储备费补助80元/吨,动销时所发生的一切盈亏均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四、随着储备食糖的不断入库,食糖市场销售价格可能回升,如果价格升到3000元/吨以上,即使收储任务尚未完成,承储企业也必须停止收储;根据食糖
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9]2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28
实施时间:1999-1-1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改变现行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偏低的状况,充分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我省机动车的征税税额依照本规定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原198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同时废止。 第三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自行车和营业用人力车、畜力车的车船使用税,其他非机动车船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和使用自行车、营业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1999年全省地方税务局局长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
附件: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3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组织,凡帐制不全、财务核算不实的,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鉴定为二类和三类的企业或单位,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机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若干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9]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8
实施时间:1999-1-8
法规类型: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一、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提高的总体部署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内的乡镇集体企业,都要按本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第三条 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所属清产核资办公室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方法”的原则组织实施,并具体办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 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标是: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帮助解困、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即:摸清资产存量、结构、分布与效益状况;明晰产权关系,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卸下部分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8]23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2-7
实施时间:1998-12-7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且不需要由我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设立人可直接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一)外资企业; (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企业分别由地、州、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认定。) 第三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1-28
实施时间:1998-11-28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财政预算分配办法,提高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结合我省财政状况和1995年以来“预算综合定额管理”的实践经验,从1999年起,省本级财政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 一、当前实施零基预算编制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零基预算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当前,摈弃传统的基数法,全面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省本级财政预算,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实行零基预算是转变财政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重要手段,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型财政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的重要标志; (二)只有实行零基预算,才能剔除多年延续形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发文标题: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8-11-27
实施时间:1999-1-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社会统筹。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部分积累制建立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基本养老保险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发文标题: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发文文号:云发[1998]25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1-24
实施时间:1998-11-24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施“科教兴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是迎接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体思路、指导原则、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 1.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宗旨,从面向二十一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导作用,切实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立足省情,优化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 度,强化人才、资金、技术、信息支撑;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经科教、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场服务体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1-19
实施时间:1999-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职能单位),应当遵守《条例》、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让和投资收入以及驻滇中央单位征收的属于地方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云南省利用政府性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利用政府性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8]20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0-29
实施时间:1998-10-2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利用政府性外债(以下简称“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的管理,规范财政行为,防范外债风险,提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以下概念系本暂行规定所特别界定 1.外债系指国家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联合国等有关机构举借的贷款。 2.外援系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多边和双边等机构所提供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3.财政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以财政名义保证所使用外债按期偿还的一种政府行为。 4.财政性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系根据外债、外援项目的转贷协议等法律约束性文件要求,由政府承诺配套并需财政安排、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无偿或有偿资金。 5.项目单位指使用外债或外援资金且承担偿债义务等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标题: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8-9-25
实施时间:1998-9-2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引导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经贸、工商、乡镇企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协调、监督、检查和权益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权益保护 第六条 申请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