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30 条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6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7-01-08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发文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6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1-8 实施时间:2007-3-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二、第三条修改为: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第六条条标修改为“奖励类别和等级”,条文修改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五个类别:  (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6]8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12-31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8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31 实施时间:2006-12-31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9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12-27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6]9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27 实施时间:2006-12-27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应在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2007年3月纳税申报所属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9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12-27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6]9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27 实施时间:2006-12-27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汇报。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贯彻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保监发[2006]14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6-12-25
发文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贯彻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沪保监发[2006]14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12-25 实施时间:2007-12-25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旅游局、各保险公司、旅行社:   发展旅游保险是实现旅游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在本市入境旅游快速增长,出境旅游增势不减,国内旅游平稳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安全保障作用,化解旅游市场纠纷和矛盾,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和旅游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各保险公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旅游保险对推动我市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保险机构参与机动车保险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6]13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6-12-12
发文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保险机构参与机动车保险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保监发[2006]13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12-12 实施时间:2006-12-12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期,本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政府或企业组织的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活动中,采取变更保险条款费率、赠送附加险等违规手段开展竞争。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扰乱了上海保险市场秩序,影响着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车险市场竞争行为,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现将保险机构参与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车险招投标时,应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和费率,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后执行。在招投标时,应严格按照条款规定使用风险调节系数,不得通过违规使用风险调节系数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8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12-08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6]8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8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涉税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应逐票填写《农产品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农产品抵扣清单》,详见附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包括电子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要求被收购方提供自产自销证等相关证明,并编号登记;销货方名称栏相应填报被收购方身份证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第1、2、3行次填报,除此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6]6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12-06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流[2006]6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6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税收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了《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5]202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系统改造的进程,市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有计划分步骤推行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税目应税范围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外),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实施步骤  新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按照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系统的推进进度,有计划分期分批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  三、新老申报表过渡衔接  (一)纳税人
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6-11-28
发文标题: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法规类型:国债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结算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6年记账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3号),我公司将从2006年12月6日起代理兑付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第4年利息(以下简称本期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挂牌名称为"02国债(15)",交易代码为"010215",付息代码为"770215",期限7年,年利率为2.93%。   二、本期国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12月5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为本期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利息支付日为12月6日,每百元面值的利息为2.93元。   三、我公司在确认代理付息资金到帐后,于12月5日汇总指定交易在各法人结算单位名下投资者的应收本期利息清算数据,并于次一工作日将兑息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单位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6]5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11-28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6]5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法规类型:会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会[2006]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6]1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11-28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6]1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财税票据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发[2006]67号文件,并从接到文件之日起,在安装税控器具后,应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2310006104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沪财会[2006]5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11-28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6]5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法规类型: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做好2006年度本市地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报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6]340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地方企业编报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基本填报单位  1.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2.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从事非金融、非保险业务的所有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具体包括:地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22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11-27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6]22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27 实施时间:2006-11-27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国有境外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沪财会[2006]5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11-26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2006年度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及时掌握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办事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6]34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国有境外企业编报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编报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办事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述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不编报本套报表。  国有境外企业集团是指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地方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组成  (一)报表封面  (二)报表主表  1.资产负债表(财会地年外01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会地年外02表);  3.现金流量表(财会地年外03表)。  (三)报表附表  1.应交财政收益明细表(财会地年外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4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11-17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6]4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17 实施时间:2006-11-17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