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10 条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各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由定率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征管衔接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期间,已按核定的纯益率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款的收入部分,无论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在改变为查帐征收方式后,该收入部分不再并入会计核算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收入部分对应的项目开发产品建造成本、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不得在会计核算确认收入年度扣除。 (二)有关计算公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或开发品)建造总成本,是指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开发品)在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开发项目(或开发品)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2.项目(或开发品)可售面积实际单位工程成本=项目(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总建造成本/项目(或开发品)成本核算对象总可售面积。 3.不可扣除销售成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5]35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20
实施时间:2005-12-20
失效时间:2010/6/2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并申请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填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由各区县局自印,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51号)第三条规定的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4]7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12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 (一)本《通知》规定的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零份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仍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二、代开发票的要求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12-7
实施时间:2005-12-7
法规类型: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实施的有关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Ο五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资评价字[2005]13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12-7
实施时间:2005-12-7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Ο五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地[2005]55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7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270号)中“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面积的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发文标题: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发文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5-12-1
实施时间:2006-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企[2005]53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1
实施时间:2005-12-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纳税人报送备案(备查)资料,加强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政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企业办理汇算清缴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且属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代开运输业发票时,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入库。
二、上述企业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和年度申报时,企业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代征的所得税税款,与在国税部门实际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之和,作为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申报表上列示。
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其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代征的所得税税款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税收缴款书的原件、复
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5]15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11-18
实施时间:2005-12-1
失效时间:2008/12/31 0:00:00法规类型: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五、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2005]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以契税征收为把手,发挥契税征收窗口关键环节作用。契税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将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及时传递至本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的主管税务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本局管辖的,应将相关信息统一交由本局纳税评估部门,由评估部门将信息传递至该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评估部门,再由评估部门转至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缴税情况、发票的购领使用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各局要充分利用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纳税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不属本局管辖的,应将相关信息统一交由本局纳税评估部门,由评估部门将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评估部门,再由评估部门转至主管税务所。主管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企[2005]48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1-2
实施时间:2006-1-1
失效时间:2009/8/13 0:00:00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煤炭行业市场价格变化、煤炭品质及价格差异等情况,为使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经认真研究和测算,决定将煤炭行业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由原1.5-4元/吨,调整为15-65元/吨,此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区、县局认真做好煤炭定额的测定工作,并积极开展纳税宣传和政策辅导,确保煤炭定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br>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br>
文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管理导则》中有关问题的复
发文标题: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管理导则》中有关问题的复
发文文号:建办市函[2005]648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5-11-1
实施时间:2005-11-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管理导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建科教[2005]9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明确规定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关系。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管理导则》(建协[2005]10号)不能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人员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的依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2003年度以前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原规定申报扣除。2003年1月1日以后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应按《办法》要求,及时申报扣除,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申报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只能用本企业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弥补,当年没有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时需按《办法》规定报送各项证据、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并按要求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格式附后)。
四、纳税人年度内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纳税人年度内申请税前扣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管理层级的指导意见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管理层级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京国资改革字[2005]1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9-13
实施时间:2005-9-13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市国资委各企业: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京国资改发字〔2004〕27号),以“调、改、剥、破”为主要手段,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从整体看,布局分散,主业不突出,管理层级过多,资本链条过长的问题仍较为普遍,使一些企业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影响竞争力的提高,甚至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资本链条,调整内部组织结构是各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企业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