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585 条法规
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7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7-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法》,对于申请成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根据《办法》第五条第6款、第六条第2款规定进行认真核查,如有《办法》第五条第6款列明情况的,一律不得列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同时,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税务总局(附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将电子信息上传至税务总局进出口司网站。   按照规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由税务总局将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时转发各地核查。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已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加强税收管理,对其依法纳税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凡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6款、第二十四
关于申报2007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便函[2007]3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07-09
发文标题:关于申报2007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建便函[2007]3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7-7-9 实施时间:2007-7-9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合理安排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财建〔2006〕318号)(简称《指南》)的要求,经研究,现就2007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7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根据当前环保形势和《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2007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主要是:  (一)“三河三湖”及松花江等重点流域蓝藻及水污染治理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农村面源污染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30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07-09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07]130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9 实施时间:2007-7-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1号)文件已在此前下发。今后,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7]22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07-0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法发[2007]22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时间:2007-7-8 实施时间:2007-7-8 法规类型:高检文件,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监发[2007]5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2007-07-07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发[2007]5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发文时间:2007-7-7 实施时间:2007-7-7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6年10月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具体部署,组织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改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专项行动领导不力,有的甚至继续默许或者直接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少地方对政府实施或主导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够及时,或者定性不准,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在查处案件中以罚代法现象较为普遍,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不到位。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和实际效果。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同志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7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7]7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贡献。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做好资源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资源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实现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充分利用,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97号令发文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97号令发文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8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利税总额、人均债券发行量、人均债券交割量和人均资金结算量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063.92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12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2007-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
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7]162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国土资发[2007]162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3号)和《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形势,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围绕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
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发文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发文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部分省份不断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对下游地区的工农业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各地已进入主汛期,为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就汛期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精神,从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运行的认识,增强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扎实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环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144号发文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安监总规划[2007]144号发文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制止在使用自有资金项目建设中追求高档、盲目攀比的倾向,规范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自有资金要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保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才能用于基本建设。不得将银行贷款、财政部门拨入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缴的税金等作为自有资金,用于自有资金基本建设。   二、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制。凡利用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规划司)核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7-07-06
发文标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第三条 交易商与其客户办理协议交易前,应当事先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及变更登记协议。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报经综合电子平台确认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申报办理相关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并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见附件),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二、交易试行期间,试行办法适用于国债,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在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交易试行期间,试行办法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交易试行期间,固定收益平台的国债交易不计入本所国债指数。  五、固定收益平
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7-05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10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7-5 实施时间:2007-7-5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 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 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