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12 条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6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06-28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6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所二[2006]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6-28 实施时间:2006-7-1 失效时间:2007/7/1 0:00:00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我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的规定,经汇总审核,现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37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附件:2006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 相关附件 2006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doc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3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06-2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06]2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05-30
各财税监督稽查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验资业务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验资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经批准设立于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下同),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现就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  (一)自查时间:2005年6月1日到6月15日。  (二)自查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验资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业务计划;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货币验资、实物验资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验资。  (三)自查总结及填报有关材料: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及时搞好总结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本事务所验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沪财会[2006]2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05-30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接《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会[2006]9号),要求各地结合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年度报备,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业务报备工作。现将该文件转发至各事务所(分所),并就本市贯彻实施此项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信息采集和报备的组织领导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业务报备工作是完善财政部门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准确、畅通的信息平台的重要实现途经,对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管理,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成立本市联合工作组(设在市注协),负责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报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事务所作为具体采集、报备单位,应事先安排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等法规关于加强事务所信息报备的有关规定,仔细阅读财政部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各种填报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发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征[2006]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05-15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发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6]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5-15 实施时间:2006-5-15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市局先后于2002年印发《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5号),于2005年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沪地税征〔2005〕1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完善本市房地产业使用开具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销售房产(包括土地转让)时,均应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企事业单位;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房”的,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时,须提供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就转售、拍卖等收入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6]42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办 上海市国资办 2006-05-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不断完善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增强意识、强化责任,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和其他国资监管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改制的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改制流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三、市国资委将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将依法追究改制企业及改制方案审批单位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就近、及时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要针对企业改制的计划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沪国税征[2006]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04-30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6]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第四条 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五条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6]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04-28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6]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28 实施时间:2006-6-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为规范和统一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收费发票的使用,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试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式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代码为:231000670951;规格尺寸:190×4.5英寸;包装规格:200份/包,1000份/箱。  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为电脑版发票(一式三联),统一使用45克干式复写纸,第一联发票联(背涂绿色,棕色油墨印框,加印防伪标记);第二联记账联(背涂绿色,红色油墨印框);第三联存根联(配套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  三、《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从今年6月份开始启用,原已印制的冠名发票用至2006年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2006]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06-04-20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二[2006]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4-20 实施时间:2006-4-20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开具工作,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的有关规定,就做好《证明》的发放、开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主动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系,摸清本辖区内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情况,将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的通知发放到每个学校,做到《通知》发放无漏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06]2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04-12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2006]2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4-12 实施时间:2006-4-12 法规类型:综合性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文件的规定处理。请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调整特定大型企业地方税收征管关系等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6]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04-10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调整特定大型企业地方税收征管关系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6]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10 实施时间:2006-4-1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普陀、闸北、杨浦、嘉定、宝山、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本市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征管和税收入库,经研究,从2006年5月1日起,原由普陀、闸北、杨浦、嘉定、宝山、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等11个区县征收的市级特定大型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至由市财税三、七分局征管,房产税、车船税的收入入库级次调整为市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缴入市级金库;原由市财税三、七分局代征缴入上述11个区(县)级金库的内资特定大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收入,入库级次调整为市级。2006年1-4月市级特定大型企业已缴入上述11个区(县)级金库的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由市与各区县核对数据后,在5月份调至市级金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9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04-07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6]9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7 实施时间:2006-4-7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审批期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2.报批类减免税根据减免税条件复杂程度分为分局审批类、市局审批类。具体审批权限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办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1.主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2006]2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03-28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2006]2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3-28 实施时间:2006-3-28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86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税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此次财税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的要求,本市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仍然实行网上联合年检,财税网上联合年检的密码是:12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2005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06]2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03-28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5]129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05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主要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5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5]129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鉴定为A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2.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但大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不足两名、中型企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2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03-21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地[2006]2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3-21 实施时间:2006-3-21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通告将于2006年3月下旬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刊登。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相关附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