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61 条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征[2005]35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7-28
实施时间:2005-7-28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并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针对各局在执行上述文件中反映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加强征收管理,简化工作流程,优化纳税服务。 各局要主动联系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创造条件,争取在房地产交易场所契税征收窗口实行“一窗式”办公,方便纳税人。为减轻窗口工作压力,目前“一窗式”办公窗口主要办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契税的征收及代开发票业务,其他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应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局要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5]34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5-7-25
实施时间:2005-7-25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 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规定,现就各单位在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房标准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凡涉及个人住房税收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事项均依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配套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执行。 (二)各级土地具体范围的划分标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7-14
实施时间:2005-7-14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资评价字[2005]11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6-27
实施时间:2005-6-27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范围。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都应按规定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范围。 二、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时,要严格遵循以下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的基础数据,从经审计后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企财05]表)自动提取,生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05年]
(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资改革字[2005]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6-2
实施时间:2005-6-2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 (一)董事会建设的根本宗旨是忠实代表所有者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报批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的要求,2005年度各局进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各局立案需向市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结案需向市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相关格式见附件),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立案或结案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凡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55号)规定的,按照京国税发[200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我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以下简称《证明单》)及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三、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单》提供的比例,审核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税收入所占的比例,并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个[2005]10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2-23
实施时间:2005-2-23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二、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附件: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切实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联合税务审计是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7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及其工作底稿。 二、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的涉外企业不适用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对总机构在本市而分支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外省)的涉外企业需要实施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涉外处提出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申请,同时报送案头审计报告、案头审计底稿和联合审计提纲(包括外省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实施税务审计时需注意的重点问题和有关政策规定),市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省涉外企业实施的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其涉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本市的,由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实现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3月起开始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月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均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任一种方式申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视同纳税人该期已办理“零申报”。在征期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对既无应纳税款入库又无《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申报的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纸制《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的报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为零的,除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以外,还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朝国税发[2004]248号)。经了解,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在朝阳区,是正大集团所属正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兴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连锁经营企业。经商务部批准,该公司将在北京市建立9家易初莲花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分店)和1家配送中心(截止2004年11月底,该公司已经在北京的丰台、朝阳、通州和海淀开设了四家分店,详见附件)。该公司的总部具备法人资格,各分店和配送中心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具体经营模式为: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分店负责销售;会计核算方式为:总部统一核算,各分店和配送中心均为非独立核算。该公司申请对其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各分店和配送中心,统一由公司总部申报缴纳增值税。鉴于以上情况,经市局研究对该公司有关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的有关规定,对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属已经开业
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家庭与社区支持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家庭与社区支持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4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14
实施时间:2005-1-14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家庭与社区支持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女童的优先权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女童的优先权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4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14
实施时间:2005-1-14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女童的优先权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