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540 条法规
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社部发[2007]27号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7-7-5
实施时间:2007-7-5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1997]35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指导,推动高级技工学校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创新培养模式,更快更好地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为地方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社部发[2007]26号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7-7-5
实施时间:2007-7-5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促进技工学校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更紧密地结合,更加强化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劳部发[1997]2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领导,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
关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7]7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7-4
实施时间:2007-7-4
法规类型: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尤其是电子政务的深入推进,全国税务机关网站建设和发展不断加快,以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局网站为主体,辐射地市局的税务网站体系基本形成。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税务网站的重要意义 税务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开展税法宣传的重要载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平台、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窗口。办好税务网站对加强税收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税务部门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基层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辆、渡船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本市车船营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有关纳税人的车船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
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教高[2007]1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教育部
发文时间:2007-7-4
实施时间:2007-7-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制定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四日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0号
发文标题: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0号
发文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7-7-4
实施时间:2007-8-1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 二、《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982]署税字第192号)中第二条“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的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总国际[2007]142号发文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7-7-4
实施时间:2007-7-4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事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外事工作由总局党组统一领导,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涉外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优化外事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外事工作要向国际司报告。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和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7-4
实施时间:2007-7-4
法规类型:期货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社厅发[2007]13号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7-7-3
实施时间:2007-7-3
法规类型: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2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条例》是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法规,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残联组织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 二、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07]124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3
实施时间:2007-7-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目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全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纳税人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强化依法治税,实现公开办税、公正执法、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规范公开内容,创
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发文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7-3
实施时间:2007-7-3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
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了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工作,遵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目前仍然适用的以及存在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上位法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新文件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现实情况变化而明显不适应银行业或者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形的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本次清理共修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6件,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件,并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此外,本次银行业监管法规清理结果表明,目前银行业监管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者执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银行业监管主体已经改变。根据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以及监管规则执行主体统一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决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
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7-3
实施时间:2007-7-3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二、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三、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
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7-3
实施时间:2007-7-3
法规类型: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应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从事国内首次推出的复杂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并书面咨询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