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01 条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6]4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8-17
实施时间:2006-8-17
法规类型: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普陀区、南汇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国税函[2006]7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沪工商广[2006]17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7-28
实施时间:2006-8-1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 经修改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经2006年7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本市实际并结合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户外广告的登记范围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物等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等流动性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含磁悬浮交通设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5年10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废止的92件,自然失效的29件。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序号 颁发机关 规 范 性 文 件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财发〔200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2006]4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1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6〕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石油开采企业就全面、准确地执行该《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就征缴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6]3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21
实施时间:2006-7-21
法规类型: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本市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电子和纸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上述统计表的电子信息与沪国税流〔2005〕43号文规定申报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一起,在每月15日前上报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在每月20日前上报总局。 二、各车辆购置税征收税务机关应按月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出口退税评估中启用“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指标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出口退税评估中启用“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指标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6]3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14
实施时间:2006-7-14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为了加强本市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依据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16号),市局决定在出口退税评估中正式启用“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指标,对本市外贸企业收购本市民政福利企业货物出口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相关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方法和流程规定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CTAIS)抽取各自管辖的民政福利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上报市局退税处(电子文档)。抽取方法如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6]2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11
实施时间:2006-7-11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充分发挥涉税中介行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活动的监控和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涉税中介业发展的必要性 (一)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是加快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涉税中介行业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双重职能,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事业有序、健康、持续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6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6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所二[2006]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6-28
实施时间:2006-7-1
失效时间:2007/7/1 0:00:00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我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的规定,经汇总审核,现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37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附件:2006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
相关附件
2006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doc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财税监督稽查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验资业务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验资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经批准设立于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下同),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现就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 (一)自查时间:2005年6月1日到6月15日。 (二)自查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验资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业务计划;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货币验资、实物验资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验资。 (三)自查总结及填报有关材料: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及时搞好总结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本事务所验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接《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会[2006]9号),要求各地结合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年度报备,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业务报备工作。现将该文件转发至各事务所(分所),并就本市贯彻实施此项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信息采集和报备的组织领导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业务报备工作是完善财政部门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准确、畅通的信息平台的重要实现途经,对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管理,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成立本市联合工作组(设在市注协),负责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报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事务所作为具体采集、报备单位,应事先安排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等法规关于加强事务所信息报备的有关规定,仔细阅读财政部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各种填报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发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发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6]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5-15
实施时间:2006-5-15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市局先后于2002年印发《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5号),于2005年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沪地税征〔2005〕1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完善本市房地产业使用开具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销售房产(包括土地转让)时,均应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企事业单位;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房”的,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时,须提供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就转售、拍卖等收入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不断完善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增强意识、强化责任,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和其他国资监管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改制的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改制流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三、市国资委将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将依法追究改制企业及改制方案审批单位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就近、及时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要针对企业改制的计划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6]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第四条 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五条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6]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28
实施时间:2006-6-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为规范和统一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收费发票的使用,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试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式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代码为:231000670951;规格尺寸:190×4.5英寸;包装规格:200份/包,1000份/箱。 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为电脑版发票(一式三联),统一使用45克干式复写纸,第一联发票联(背涂绿色,棕色油墨印框,加印防伪标记);第二联记账联(背涂绿色,红色油墨印框);第三联存根联(配套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 三、《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从今年6月份开始启用,原已印制的冠名发票用至2006年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