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9 条法规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发文标题: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发文文号:天津市政府令第49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7-4
实施时间:2007-7-4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7年6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的人员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发文标题: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2003-12-12
实施时间:2004-3-1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港保税区的发展, 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 第三条 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 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销等功能。 保税区重点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临港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鼓励兴办货物仓储、运输、分拨、配送和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保税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在促进投资贸易发展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第五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 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保税区区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政发[2003]107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4
实施时间:2003-9-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天津市政府令第7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8-16
实施时间:2003-8-16
法规类型:矿产资源补偿费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三年八月十六日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除法律、法规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市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0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土地资源是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政府经营城市公共资产的首要内容。大力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落实五大战略举措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在土地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规定,但与国家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加政府土地资产收益,扩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努力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目标。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站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市人民政府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服从全局,严格、自觉地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支持和保障我市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改革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发文标题: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2003-1-9
实施时间:2003-3-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与公开、 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发文标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2003-1-9
实施时间:2003-3-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的建设和持续高速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发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
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2-23
实施时间:2002-12-23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体改办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63号)关于选择部分经营项目先行试点的要求,现就我市在部分涉及较多照前审批的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并联审批试点的范围 (一)试点部门: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 (二)试点项目:餐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公路运输、印刷业、公共场所卫生。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9-6
实施时间:2002-11-1
法规类型: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3-1
实施时间:2002-3-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管理, 促进耕地开垦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费用。 第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全市年度耕地开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开垦耕地的具体事务可以委托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办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修正]
发文标题: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修正]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2001-12-28
实施时间:2001-12-2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28日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
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1-16
实施时间:2001-11-16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津政发[2001]3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
实施时间:2001-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
发文标题: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0-11-8
实施时间:2000-11-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交易,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技术交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加强服务,鼓励、支持开展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5-15
实施时间:2000-5-15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部分单位法制观念不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