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54 条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出口企业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的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50家出口企业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名单见附件)。各局应对实行B类管理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出口企业名单
一、生产企业实行B类企业管理名单
1、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
3、北京爱立信普天移动有限公司
4、北京松下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5、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6、瑞萨四通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
7、北京飞利浦有限公司
8、首钢日电有限公司
9、北京诺基亚航星有限公司
10、北京松下普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11、北京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北京通用电气华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13、威讯联合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
14、北京松下电工有限公司
15、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16、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家禽业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环保局: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我市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范围:
家禽养殖企业指从事家禽饲养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禽类加工企业指从事活禽收购,进行屠宰加工,出售生鲜、冷冻、熟制禽类产品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家禽养殖户指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
二、免收项目:
(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配合我局信息系统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各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支持中介代理事业的发展,凡中介机构对纳税人亏损年度(含以前年度)进行亏损确认的审核中,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使纳税人当期由亏损改为盈利的,允许纳税人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的亏损;如果弥补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需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用以前年度盈利弥补亏损,对弥补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分局作为特例自行审批;对弥补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报市局审批。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取消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由于发票制度的改革,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服务业、娱乐业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对已实现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上述行业的企业,由各区县局、分局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地[2004]1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3-25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1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纳税等级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土地纳税等级的具体范围
(一)三级土地调为二级土地的地区:光华路、新东路、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中关村大街、复兴路自五棵松以东翠微路以西路段、大柳树路、皂君庙路。
(二)四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安定路、北辰东路、北辰路、惠新西街、惠新东街、樱花西街、樱花东街、惠忠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奥[2004]13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3-22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第29届奥运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售付汇业务的税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京地税人〔2003〕582号)(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现已更名为“奥运税务办公室”,下同)等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奥运税务办公室作为我局的内设机构和为奥运会服务的窗口,专门承办奥运会涉及地方税收事宜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集中负责开具涉及奥运会应税行为的税务凭证。 二、各局要按
关于发布二OO三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二OO三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劳社养发[2004]3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4-3-16
实施时间:2004-3-16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200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凡涉及有关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待遇水平计算中有关200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项目,均以此数字为计算依据。其中,在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C0/C1时,保留两位小数。
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采购[2004]33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4-3-10
实施时间:2004-3-1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做好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现将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一)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要按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尽快落实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批复后的20天内,将本系统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安排及采购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04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备案表》,报送市采购办备案。
(二)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规定的用途安排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各项目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项目内容要与财政批
关于取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取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监督[2004]22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4-3-1
实施时间:2004-3-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我市1998年开展了对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登记工作,1999年又开展了对行政机关的财政登记工作。财政登记制度运行几年来,对于规范财政入库级次管理、探索财政监督工作方式、加强财政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财政管理方式的完善,财政登记制度已渐失去应有的作用。根据京政法制秘字[2003]3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鉴于财政登记属于本次清理范围且登记的法律依据不足。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3月15日起全市停止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登记工作,财政登记证书不再作为购买银钱票据管理的依据。京财监督[1998]1214号(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财政登记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止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各局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落实,认真做好总局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坚决贯彻落实涉农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专营种植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征[2004]6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2-23
实施时间:2004-3-1
法规类型: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我市实施发票改革以后,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下发了《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385号),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以票控税。该办法的实施对解决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际执行过程中定额征收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不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该办法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部分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很少使用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现象,使“以票控税”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即在继续实施原定征管办法的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部分个体工商户仍继续实行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4]12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2-23
实施时间:2004-2-23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要求做好系统配置工作。 二、我市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传递办法市局另行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具体操作方法:
(一)?退税部门应根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中的企业出口额?期末留抵税额按照规定计算出生产企业上月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操作:进入2004年度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查询—出口企业出口报关单数据(003)后,利用“筛选”功能,输入企业代码?所属年月?贸易性质(10)[注:10为一般贸易]后,利用统计功能进行出口额的统计,打印统计结果《出口企业出口报关单数据003》?根据《出口企业出口报关单数据003》填制《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按003信息)审核明细表》(见附件一),根据《审核明细表》填制《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按003信息)审批申请表》(见附件二),于每月20日前,将《审批申请表》及《审核明细表》各二份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4]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2-17
实施时间:2004-2-17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对于我市的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定为3.3%,以上,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纳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4]8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2-11
实施时间:2004-2-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32号)下发后,一些区县局、分局和纳税人反映文件中对统一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范围和执行时间不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固定资产仍按原规定的残值比例计算折旧。
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个[2004]8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2-6
实施时间:2004-2-6
失效时间:2009/9/1 0:00:00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样式下发给你们,请依据此章样式制作本局完税证明专用章并按要求使用。 一、印章的规格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印章为椭圆形,长轴4.5厘米,短轴3.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上部刊税务机关全称,自左而右环形,中部刊税务所编号,编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下部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行,字体为“宋体”。 二、印章的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并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部门指区、县地方税务局指定的负有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职责的部门。 (二)工作人员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能将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