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762 条法规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住房[2004]7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4-5-13
实施时间:2004-5-13
失效时间:2007/11/19 0:00:00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5-11
实施时间:2004-6-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建市[2004]78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4-5-10
实施时间:2004-6-9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环明传[2004]4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4-5-9
实施时间:2004-5-10
失效时间:2004/6/30 0:00:00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家发改委4月30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部署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局定于2004年5月10日~6月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发改委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与地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环境监管的作用,实事求是、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清理工作。 二、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重点对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8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30
实施时间:2004-4-30
法规类型: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坚决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在研究部署今年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 “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各地要迅速安排力量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特别对纳税异常的小型商贸公司,必须全面检查其财务账目和纳税情况。做到尽早发现、快速出击、依法查处、及时移送。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发文文号:环发[2004]74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4-4-30
实施时间:2004-4-30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04年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纲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学习和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要通过学习、贯彻《纲要》,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环
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4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29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4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29
实施时间:2004-4-29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近期接到一些地区反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需要现金退税的,难以办理。经研究,现将有关现金退税问题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已在全国实施。为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以下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地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发送的电子信息从纳税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划缴税款的,发生退税时,原则上应将税款直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账户。 二、对确需现金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
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4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信息产业部
发文时间:2004-4-29
实施时间:2004-4-29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推行使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
审计署关于征求《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审计署关于征求《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法发[2004]33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4-4-29
实施时间:2004-4-29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审计法修订的立法规划,审计署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了《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署(含电子文件)。
联系人:彭新林 黄跃进
电 话:(010)68301762 (010)68301792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发文标题: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4]43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4-28
实施时间:2004-6-1
法规类型:保险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的总称。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
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52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28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
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5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27
实施时间:2004-4-27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河北、贵州、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区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第2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4-25
实施时间:2004-6-1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第四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