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04 条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四分局应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对一些重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等内容,要认真进行核对。三、四分局根据内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于4月5日前对企业登记信息补录、维护完毕。
四、本登记办法实施后,市局已印发的《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关于规避风险审计业务实行报备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规避风险审计业务实行报备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会协[2004]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4-2-19
实施时间:2004-2-19
法规类型: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维护会计中介市场秩序,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公平合理竞争,规避审计风险,经研究决定,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立规避风险审计业务申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报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和内容: 事务所承接的年报审计、验资及专项审计业务,如有下述情况的应予报备: 1.事务所在承接业务中由于后任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要求,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致使客户毁约(或不再签约)的; 2.事务所在与委托单位签约过程中,由于无法满足客户提出有悖于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无理要求,而拒绝接受委托审计的; 3.事务所经过审计(或预审),对涉及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难以与委托单位达成一致审计意见,最终使事务所放弃审计的。 二、报备方式 事务所可根据上述项目发生的内容及时
关于印发《2004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4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医保[2004]14号发文部门: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2004-2-10
实施时间:2004-2-10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本市医保费用管理,减少浪费,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探索建立医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我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2004年度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方案,制定了《2004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04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本市2004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㈠ 对象: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㈡ 时间: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 ㈢ 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小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费用。 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预算经费总额 ㈠ 为了确保医保基金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一[2003]3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12-31
实施时间:2003-12-31
法规类型: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财办企[2003]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1.年度编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汇总和分户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汇总和分户表、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和分户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汇总和分户表。 2.按沪财会[2003]197号文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利息”,并入分户及汇总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 3.汇编企业的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设立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和清算期企业。 4.编制2003
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波罗牌、帕萨特牌和高尔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波罗牌SVW7144GLi、SVW7144HLi、SVW7164JMi型轿车,2003年2月7日以后生产的帕萨特牌SVW7203APi、SVW7203BPi型轿车,2002年11月28日以后生产的高尔牌SVW7165ANi型和2003年3月6日以后生产的SVW7165BNi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标题: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12-28
实施时间:2004-2-1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人[2003]20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2003-12-8
实施时间:2003-12-8
法规类型:税务师考试类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事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在21世纪人才网()上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
关于印发本市国有境外企业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本市国有境外企业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3]19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11-26
实施时间:2003-11-26
法规类型: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3年度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3号)规定,现将本市国有境外企业编报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编报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办事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上述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不编报本套报表。 国有境外企业集团是指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地方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二、会计报表组成 (一)报表封面 (二)报表主表 1.资产负债表(会地年外01表)
关于编报本市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编报本市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3]19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11-19
实施时间:2003-11-19
法规类型: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编报2003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编报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金融、保险类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计报表种类 (一)报表封面 (二)报表主表 1.资产负债表(会股地年01表) 2.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会股地年01表附表1) 3.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股地年01表附表2) 4.应上交款项明细表(会股地年01表附表3) 5.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股地年02表) 6.分部报表(地区分部)(会股地年02表附表1) 7.分部报表(业务分部)(会股地年02表附表2) 8.现金流
关于印发本市企业二OO三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本市企业二OO三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3]19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11-18
实施时间:2003-11-18
法规类型: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地方企业编报二○○三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基层会计报表的编报范围 在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从事非金融非保险业务的所有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地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农口企业、供销合作社等。 基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另行单独布置。 (二)
关于印发本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2003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本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2003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3]19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11-18
实施时间:2003-11-18
法规类型: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4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编报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在本报表的汇编范围。 二、会计报表种类 1.资金平衡表(会地年建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地年建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地年建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地年建04表) 5.主要指标表(会地年建05表) 6.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会地年建06表) 2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3]18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11-13
实施时间:2003-11-13
法规类型:会计资格考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3]8号)规定,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5月29、30日举行,现就本市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鉴于国家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作出了较大调整,并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活;补充社会保险由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已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1994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