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 条法规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的意见
青价费[2002]2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2-02-04
发文标题: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的意见 发文文号:青价费[2002]2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2-2-4 实施时间:2002-2-4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过近几年的综合整治,我市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特别是自设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明显减少,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但一段时间以来,少数部门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在实施行政审批、审核时,出现了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代其他部门收取各种费用等问题,引起不少反映,损害了政府形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内外交往活动的大量增加,上述行为的负面影响会更加严重,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规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建设“五项工程”的精神,以及WTO规则对政府公务行为的客观要求,为规范收费行为,改善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9]9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98-12-29
发文标题: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1999]9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1998-12-29 实施时间:1998-12-29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经研究,现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税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1.关于学校取得各项收入的划分问题,待与市教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规定。  2.关于财政拨款利息收入的征税问题。财政拨款存入银行而取得的利息暂作为非应税收入;用于单位之间拆借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应税收入。  3.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委托研制的科研经费收入的划分,视经费来源而定,如来源于财政拨款或科委拨付的科研经费,为非应税收入;如来源于其它企事业单位,且符合“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视为非应税收入,其余均为应税收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180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10-0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配合北京市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所交纳的养老基金,可比照企业养老统筹的办法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从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